原告佛山市**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是长期合作伙伴,原告为被告提供建设工程服务。现工程全部已竣工并经被告验收合格。原告与被告于2018年2月5日进行了工程款往来对账,确认原告的未收账款为2917574元人民币,被告也在《工程往来账》上盖章认可。2018年2月13日,被告通过中国银行向原告转账支付了100000 元工程款,现被告仍欠原告2817574元(2917574元- 100000元=2817574元),原告多次催告被告履行其支付工程款的义务,被告仍不予履行。
原告王*、秦*与被告卢*、徐*于2017年9月23日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出售位于佛山市高明区**街道**路**房屋,原告签订合同后向被告支付了30万元。但被告隐瞒了案涉房屋已经被禅城区法院查封的事实,导致案涉房屋也因此无法向银行申请涂销抵押。因迟迟未能涂销抵押,无法进行过户,经原告再三追问,被告才透露因民间借贷纠纷导致案涉房屋被法院查封,并承诺因欠款金额不大,会很快解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