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装饰公司欠款不还,律师帮助当事人追到款项
发布时间: 2018-11-26 | 1641 次浏览 | 分享到:

【案    号】2017)粤06民终6225

【委  人】*(原告)

【代理结果】追到款项520000

【代理单位】广东熊何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袁雄飞 律师、关骏然 律师助理

 

一、基本案情

      2015年原告*经朋友介绍认识被告二洪*。被告二洪*的公司是加工、生产五金制品,装饰材料建筑材料的,被告二洪*是被告一佛山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股东之一。后来,经过接触了解,双方于2015年开始合作由原告向被告提供铝锭材料2016年8月11日,洪*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今欠到曾*铝锭材料款600000元整,分月支付一部分。如每月到时不按时付款,曾*有权拉走洪*厂里的设备,或住房(地址:**商业大道**号5栋601房)作为抵押曾*实际欠款,洪*不得干预和阻碍,曾*也可以通过佛山市人民法院向洪*提起诉讼,追回货款,一切费用由洪*支付。洪*在出具此欠条后,公司向曾*出具支票一张,出票日期为2016年9月30日,金额80000元,2016年10月,曾*向银行承兑该支票,并收取了80000元。目前,根据上述欠条金额并结合曾*已经收取的80000元事实,康诺装饰公司尚欠货款520000元未付予曾*。

 

(文中所用均为化名)


二、代理过程

       2016926日,我所接受*的委托,办案律师在认真研究案卷材料后认为可以追加涉及洪*(法人)的妻子为被告要尽快起诉 

       为了能够顺利、及时地为当事人争取到理想效果,我所律师与*进行详细的面谈,了解案情细节,制成谈话笔录,并指导其从多个方面着手调查取证。办案律师先是起诉公司、洪*以及洪*的妻子。因为一审没有判决个人承担责任。上诉到二审,在二审期间我们成功追加洪*,需要康*公司的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1、*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520000元及以尚欠货款为本金自2016年5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利息予*。

2、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1、变更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5民初XXXXX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佛山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货款520000元及以尚欠货款为本金自2016年5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2、撤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5民初XXXXX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3、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争议焦点

1、不同欠条有时是公司盖章有的是法人签名,如何认定是同一笔货款都是公司债务。

2、洪*只是写着由本人担保公司不能及时还货款能认定为连带责任吗?

3、欠款数额认定。

 

四、律师点评
      在实践中,双方在签订买卖合同时,往往没有约定好基本情况,一定要收好当时双方的收据。一旦发生纠纷,容易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如果以公司名义借款的时候,追还债的是可以涉及到个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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