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纠纷】工伤后公司拒绝提供保险合同致无法理赔,律师力争高额保险金
发布时间: 2019-04-09 | 1974 次浏览 | 分享到:

    20180103民初6786号

【委  人】**

【代理结果】在保额范围内争取对应伤残等级的全额保险金

【代理单位】广东熊何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黄少峰 刘作朋 律师、秋秋 实习律师

 

一、基本案情

      黄**佛山市某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员工,公司为其投保国寿绿洲团体意外伤害保险B型)(2013版)(30万)、国寿附加绿洲意外费用补偿团体医疗保险2万)和国寿附加绿洲意外住院定额给付团体医疗保险1.8万)2017年2月,**接受公司工作派,至四会市某某铝业有限公司送货当日16时左右,在佛山市某某铝业有限公司厂房内完成卸货,准备关闭半挂车车门时,被佛山市某某铝业有限公司员工驾驶车头倒车连接挂车碰撞,将夹在车辆货柜之间,造成**严重受伤的意外保险事故(伤残等级七级)后因单位就工伤赔偿未能与**协商解决,故而也不愿为**办理保险理赔手续,导致**无法获得应有的赔偿。

(文中所用均为化名)

 

二、代理过程

      办案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组织各合伙人研讨办案方案,在无保险合同文本的情况下只能通过相关线索先申请立案,并在起诉的同时申请法院调查取证,后因被告方与投保人(即当事人所在单位)均拒绝提供或无法提供保险合同文本,法官表示无法判决的情况下,为了尽快为当事人争取理赔款,办案律师通过高超的沟通技巧促成本案调解结案最终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全额国寿附加绿洲意外费用补偿团体医疗保险2万元,国寿绿洲团体意外伤害保险3万元(七级伤残赔偿比例为10%),国寿附加绿洲意外住院定额给付团体医疗保险9千元。解当事人后续治疗费之急,当事人对此十分满意。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调解如下:

自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被告向原告赔偿意外伤害保险金3万元,保额范围内的医疗费2万元,以及意外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金9000元,共计59000元。

 

、争议焦点

没有保险合同文本的情况下如何确定对应伤残等级赔偿比例。

 

四、律师点评

        本案从证据材料来看存在明显的不足,无法确定对应伤残等级赔偿比例,医药费部分涉及到此前第三方侵权人已赔偿部分损失,需要具体划分清楚,不能重复赔偿,故而双方对于赔偿金额争议较大,法院判决结果具有较大不确定性,故而最终通过双方友好协商结案更能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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