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卖淫罪】成功争取变更罪名,判决7个月有期徒刑
发布时间: 2018-08-02 | 2072 次浏览 | 分享到:

【案    号】2018粤0605刑初1882号

【委  人】王*

【审理程序】南海区人民法院

【代理结果】容留卖淫,累犯,争取到7个月有期徒刑量刑

【代理单位】广东熊何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官雯 律师、苏雅妍 实习律师


一、基本案情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4月开始,王*受雇与一名为七哥的男子,伙同其他2个同伙带领几名失足妇女在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一带进行招嫖卖淫,谈好价格后,来到七哥事先租下的桂花商场商铺进行性交易,每次卖淫收取200元嫖资,其中60元作为台费,王*负责收台费和看风。

(文中所用均为化名)  

【法定量刑】

    容留第三百五十九条 第一款 、容留、介他人淫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节严重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六十一条 馆业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位的人,利用本位的条件,组织迫、引、容留、介他人淫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九条的定定罪处罚。前款所列位的主要负责人,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决定

王*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 

  

二、代理过程

      我所在接受王*家属委托后,迅速进行了会见,和犯罪嫌疑人阐述相关法律规定和量刑情况,经过仔细分析阅卷材料,开庭前和王*确定最终辩护方案,认为王*在其中只是负责看风,并没有组织卖淫事项,其他同案犯也不是由陆*组织的,卖淫女也并非是收到威吓恐吓,都是自愿参与的,同时王*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三、争议焦点

1、王*是否构成容留卖淫罪?

2、累犯,能否争取减刑?

 

四、律师点评
    刑事案件中,及时会见和提交相关法律意见书起到关键性作用。因此,律师建议,一旦涉嫌刑事犯罪,应当第一时间委托专业律师介入处理,以便专业律师能尽早找到案情的关键点,进而为当事人争取到理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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