喜讯:【2019.11.14】我所承办朱*非法拘禁罪成功罪轻判决
发布时间: 2019-11-20 | 1254 次浏览 | 分享到:

       我所承办朱*非法拘禁罪成功罪轻判决。

       2017年年底,被害人周*找被告人江*办理了一笔人民币16000元的私人借贷,其中被告人李*出资8000元、江*出资6000 元、朱*(委托人)出资2000元,后周*拖欠数月未还,四被告人多次追讨无果。2018年5月15日21时许,被告人江*、李*、黄*、朱*从佛山市禅城区黎冲出发,驾车前往顺德区龙江镇找被害人周*继续追讨借款,并将周*带至禅城区汾江南路某公司。期间,被告人江*与周*在公司内治谈室谈话,并打了周*,被告人李*、朱*、黄*则在另一办公室等候。因还债之事未能谈妥,四被告人遂用一把U型防盗锁将公司大门反锁,后离开,将周*拘禁在公司里过夜,同年5月16日8时,被告人李*到达公司,发现周*倒卧在公司内,遂报警,民警及救护人员到场后证实周*已经死亡。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周*符合复合杀鼠剂急性中毒死亡,其左侧肩胛区损伤有促进死亡的作用。2018年5月16日民警在案发现场对被告人李*进行口头传唤,并将其带回派出所调查,后根据案情对江*,朱*、黄*作出传唤,三被告人于当日下午自行到派出所接受调查。

       在接受委托后,我所律师第一时间会见犯罪嫌疑人,根据犯罪嫌疑人的陈述,了解案件事实。在其后的办案过程中,办案律师指导家属积极联系受害人,多次与犯罪嫌疑人家属以及受害人沟通赔偿谅解事宜。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办案律师经过阅卷、研讨、并综合全案的证据情况来看,犯罪嫌疑人对于非法拘禁被害人周*既无动机也无任何主观意愿,且不符合非法拘禁的客观构成要件;其次被害人的死亡与拘禁行为也没有因果关系;同时被害人自身债务累累,精神状态不佳,不排除自杀的可能,办案律师为此准备了详细的辩护方案。庭审上,办案律师界据理力争,最终法院采纳办案律师的意见,为朱*争取到轻判的结果,委托人家属对此十分满意。

 

法定量刑:公诉机关认为,被告江*、李*、朱*、黄*为索取债务共同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朱*八至十一年有期徒刑。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如下

被告朱*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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