喜讯:【2020.07.03】我所承办阳*劳动争议获得理想补偿
发布时间: 2020-07-16 | 1010 次浏览 | 分享到:

       我所承办阳*劳动争议获得理想补偿。

       申请人阳*于2009年11月18日入职佛山市**燃气管道工程有限公司工作,工作岗位是户外安装、维修天然气管道。2018年7月19日,由于突发紧急情况,申请人阳*与另外其他三名同事在被安排提早至中午12时外出进行管道维修,与平时13时30分的工作时间提前了一个半小时,一直工作至下午4点。由于连续户外工作,阳*感到身体不适,便向被申请人单位的股东龙*主张调休,需要提前下班,然而龙*直接向申请人发出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被申请人在7月19日向申请人提出了解除劳动关系,双方劳动关系在7月19日已经解除,但双方就赔偿问题并未协商一致。

申请人阳*出于维护自身权益的需要,委托我所代理此案。

                   (文中所用均为化名)

 

       2015年9月30日,我所接受阳*的委托代为处理该案,要求公司支付加班工资、高温津贴和带薪年休假工资。办案律师第一时间协助委托人调查取证,用于证明劳动关系。在了解案情时,根据双方谈话的录音,被申请人在7月19日已经明确提出解除与申请人的劳动关系,且双方就赔偿问题并未协商一致。另外,从被申请人提供的证言也侧面印证了当天龙*已经代表公司向申请人提出了解除劳动关系。经过仲裁委仲裁,认定是被申请人提出的解除劳动关系,对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不予支持。在被申请人向法院起诉后,律师仍锲而不舍地为当事人努力争取,在仲裁不予支持经济补偿金情况下,一审予以确认。最终,办案律师运用诉讼逆转“十大法宝”中的高效谈判,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3.6万的赔偿款,当事人对此十分满意。

 

佛山市顺德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申请人佛山市**燃气管道工程有限公司在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支付申请人阳*高温补贴516.93元;

二、被申请人佛山市**燃气管道工程有限公司在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支付申请人阳*在职期间的带薪年休假工资5885.05元。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原告佛山市**燃气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被告阳*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30336.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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