喜讯:【2020.10.16】我所承办何*锋虚假诉讼罪成功争取不批捕
发布时间: 2020-10-26 | 1081 次浏览 | 分享到:

       我所承办何*锋虚假诉讼罪成功争取不批捕。

       何*锋(委托人)系何*华(老板)**借款公司的员工,主要帮其放高利贷。受害人陈*向何*华的借款公司贷款,以180万的房屋作为贷款抵押。还款期到后,陈*仍迟迟未归还借款,遂何*华起诉陈*。后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并对抵押房屋进行执行。在执行中,陈*的父亲通过民事诉讼起诉**借款公司,称何*华的借款公司属于虚假诉讼。2020年4月21日何*锋被被涉嫌虚假诉讼罪刑事拘留。

(文中均为化名)

 

法定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虚假诉讼罪】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作出如下决定

2020年5月26日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对何*锋作出不批捕决定。

 

       我所接受家属委托接受后,办案律师第一时间前往看守所会见何*锋,详细了解案件的全过程,并提示犯罪嫌疑人相关的法律风险。经会见何*锋了解到,本案件与何*锋无任何关联,何*锋仅作为借款供需关系的中间介绍人,收取极少量介绍费,之后再无参与,不了解情况。且与何*华只是普通朋友关系,出借人系何*华,并非何*锋, *锋并未参与与本案有关的任何诉讼活动,也未进行任何出庭作证等行为,虚假诉讼案件与何*锋并无关联。何*锋在本案中只认识何*华,并不知悉被害人向其他人借款的情况,也不认识其他的出借人。据何*锋了解所知,何*华系真实向被害人出借款项,并且没有收回,才通过诉讼取回,未涉及到虚假诉讼或套路贷问题,但事实情况需要公安机关另行查明何*华是否构成犯罪,未有任何证据反映何*锋和本案存在关系,何*锋也未获得任何重大利益。其后辩护律师积极联系公安、检察院沟通法律意见,进一步出具法律意见书给办案部门,详细的表达我方的辩护观点,经过多次跟办案部门沟通,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对何*锋犯作出不批捕决定。当事人及家属对此结果十分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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