喜讯:【2020.11.16】我所承办卢*买卖合同纠纷成功调解一次性获赔220万
发布时间: 2020-11-16 | 1070 次浏览 | 分享到:

我所承办卢*买卖合同纠纷成功调解一次性获赔220万。

2019年1月,原告卢*与被告吴*经朋友介绍认识,自2019年1月起双方经过谈判协商购买汽车事宜,于2019年1月10日、18日、19日、20日、3月6日分别签订《代购车协议》共计12份,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车辆共计12辆,并支付定金60万元,但被告一直未按约定交付车辆。2019年4月6日,由于被告未在约定时间内将提车单交至原告,被告提出将提车方式更改,由原来拿提车单至4S店自行提出,改为被告将每辆车的差价(乙方所选4S店实际售价减去之前在代购车协议合同约定的相应车型的价格),以及原告之前支付过的相应车型的定金及双方商定好的违约金在2019年4月28日前一同汇入乙方账户,由乙方至4S店自行全款购车。原告基于信任,遂向4S店购买车辆,并支付了85739元定金,产生差旅费21046元。后被告再次违约,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至今未支付任何款项。

(文中均为化名)


办案律师通过与委托人详细沟通,深入了解案情及细节,确定办案思路及方案,收集相关证据材料。随即办案律师起草起诉状、举证清单等法律文书,向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提起一审诉讼,并积极与法院沟通。最终,在办案律师不懈努力下,最终成功调解,由被告吴*支付原告卢*220万了结本案。当事人对此十分满意。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

一、原、被告一致确认由被告吴*支付原告卢*2200000元以了结本案。该2200000元由被告吴*分二期支付予原告:第一期款项800000元,被告应于2019年9月30日前支付予原告;第二期款项1400000元,被告应于2019年12月31日前支付予原告;

二、若被告吴*未能按时足额支付上述第一项任一期款项的,则被告需另行支付原告已付的前期律师费15000元并以全部未付款项为本金,从逾期之日起至上述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原告有权就被告全部未付款项、律师费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一次性全额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原告卢*自愿放弃本案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同意按本调解协议结清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互不追究其他民事责任;

四、本案案件受理费16183.04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1183.0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吴*负担并应于2019年9月30日前还予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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