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 成功案例
  • 【买卖事务】被起诉销售“三无产品”,律师明辨避免数十万元损失

    【案      号】(2016)粤0606民初19351号
    【委 托 人】佛山市**卫浴有限公司
    【代理结果】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避免数十万元的经济损失
          原告李*2014年3月、11月,两次从位于**家具(被告二)首层**号商铺(被告三)中公证购买了浴室柜两套。其后,原告李*以被告一佛山市**卫浴有限公司(我方当事人)、被告二**家具、被告三**号商铺的负责人朱*销售“三无产品”、被告四佛山市**洁具厂生产“三无产品”为由,起诉四被告,要求四被告返还购买价款、支付双倍赔偿。
         我所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基于委托人希望合理拖延时间的诉求,我方办案律师即向顺德区人民法院提起了管辖权异议,并于裁定作出后依法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上诉被裁定驳回后,办案律师即基于原告及其他被告提交的证据材料,进一步与委托人核实、了解案情细节。在办案过程中,办案律师了解到:1、原告数次公证购买与案涉产品同款的产品,其公证书同样被运用于其向广州知产院提起的、其诉称同款产品侵害其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的侵权诉讼中,原告购买行为不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保护的日常生活消费行为;2、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被告一为案涉产品的销售者,仅能证明案涉产品是被告三销售的。被告三的销售行为与被告一无关,原告无权向被告一主张权利。基于以上了解到的信息,办案律师有针对性地制订了办案方案,完成了包括调查取证、归纳案件争议焦点、证据审查等庭审前准备工作。并为 了确保诉讼策略的一致性、保证庭审质量,办案律师多次与委托人的关联企业的代理律师碰面,沟通诉讼策略。
         该案两次开庭审理时,我方办案律师均进行了全面的准备工作,一审法院采纳了我方律师举示的证据材料、提出的质证意见及代理意见,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成功避免了当事人数十万元的经济损失。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 【买卖事务】证据弱难货款,律师帮助追回17万

    【案     号】(2015)民初字第1146
    【委 托 人】广东**水产有限公司
    【代理结果】调解成功,追回所有的货款共17万元
           **水产有限公司与刘*锋自2013年5月开始买卖水产品,双方在交易的过程中未签订买卖合同,亦没有任何送货收货材料,刘*锋下单的时候都是直接电话口头下单,所有的供货及欠款数额都是**水产有限公司单方面拿一本本子随便记录,没有对方任何的签名确认。截止至2013年6月4日,根据**水产有限公司的销售人员的不准确计算,刘*锋已拖欠货款约20万元。在双方协商无果的情况下,**水产有限公司委托我所介入处理。
           我所办案律师在充分了解案件情况后,发现案件的证据非常薄弱,在几乎没有证据且我方当事人又无法准确计算欠款的数额的情况下,办案律师首先确定了对方的个人信息,随之进行了相关证据的收集,并及时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了诉讼。办案律师在庭审中通过有效的举证质证,充分反驳了对方的观点,使刘*锋拖欠货款的数额得到了确认,后通过双方再三沟通协商,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经办案律师的督促履行,成功为我方当事人追回所有的货款共170000元。
  • 【股权事务】精明股东委托律师代拟协议书避风险

    【委  托 人】云浮市**陶瓷有限_公司
    【代理结果】成功拟定协议
    【代理单位】广东熊何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熊何律师团队
           云浮市**陶瓷有限_公司(以下简称**陶瓷)主要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建筑陶瓷制品;货物及技术进出口。陈*儒、吴*生、吴*文分别为**陶瓷的三名现任股东,持有**陶瓷100%的股份,现陈*儒、吴*生、吴*文与杨*中、卢*洋初步协商一致,希望将25%股份以7500万的售价转让给杨*中、卢*洋。
           由于股权转让事项繁杂,出于慎重考虑,也为了避免承担不必要的风险,**陶瓷三名股东委托我所拟定股权转让协议。
           我所接到委托后,迅速会见几位委托人,积极与对方沟通了解其需求。在与委托人的面谈过程中,发现对方已预先写好了一份协议初稿,但经我所律师的仔细排查后,发现对方拟定的协议内存在较多的漏洞,并不能很好地规避股权转让风险。我所律师于是连夜整理资料,重新拟定一份完整的协议,并及时与委托人沟通、解释股权协议中的注意事项,让委托人对股权转让的相关法律关系有进一步地了解,并再次根据其提出的要求细化、完善协议内容。最终,按时、按质完成了该项工作,取得让委托人满意的结果。
  • 【企业法务】工作一个月因工伤索要赔偿,律师将十二万赔偿化五万

    【案       号】佛南劳人仲字[2015]3125号
    【委  托 人】佛山市南海区**包装材料厂
    【代理结果】成功调解结案,成功减赔7万元
           2015年4月9日,工人李*春在佛山市南海区**包装材料厂车间工作时受伤。随即南海区**包装材料厂的投资人将其送到医院,并在手术同意书上以厂方代表名义签字。经伤残鉴定为九级(即是生活能力部分受阻)。7月10日,南海人社局受理李*春的申请工伤认定,并于8月13日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李*春属于工伤。委托人佛山市南海区**包装材料厂对此决定不服,委托我所向南海人民政府提起复议。
           11月19日,我所代表南海区**包装材料厂对工伤认定结果向南海区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南海区政府维持原决定。委托人不服,继而向南海区法院起诉,南海区法院驳回诉讼请求。委托人仍不服,我所继续代表委托人向佛山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而二审法院于2016年4月12日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离李*春发生事故已经一年多,同时仲裁中止事由消除,仲裁审理恢复。李*春在仲裁请求中要求委托人佛山市南海区**包装材料厂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二倍工资差额等经济补偿金等合计12万余元。
           在庭上,我所律师通过运用诉讼技巧,以及对一些关键事实提出新的证据,成功向对方施加压力最终成功降低调解款,以5万元调解结案。
  • 【合同事务】货款已付对方无理控诉要求偿还,律师介入免于支付

    【案      号】(2012)肇四法民初字第1484号
    【审理程序】一审胜诉,对方多次上诉维持原判
    【代理结果】免于支付2395472元货款
            原告石**起诉肇庆市四会**合金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四会峰业公司从2011年6月1日至2012年6月18日间向石**等五人共付款5545614元。石**承认从陈**处收到货款2395472元,石**一直均允许陈**持有及由陈**代收取货款,陈**与石莫*构成表见代理关系,且四会**公司作为买受人,已全部付清对价。但石莫*一直坚称我方委托人四会**公司未支付200多万元货款,随后四会**公司委托我所应诉。

    广东省肇庆市四会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如下

    驳回石*要求四会**公司清偿货款2708617元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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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评价
  • 来自:胡先生2018-08-09
    一直有跟熊何合作,是一家非常负责友好的律所,会把熊何推荐给别的朋友的!
  • 来自:叶小姐2018-08-09
    在朋友听说过熊何这家律师事务所,也向各方了解过评价都挺好的,虽然在事情的过程中有一些问题,但是律师都很好地解决了,很好。
  • 来自:陆先生2018-08-09
    速度快,律师负责,除了律师还会有其它人跟进,挺不错的。
胜诉路线图 办案流程
1 录入案件信息
2 利益冲突检索
3 确认承办团队并移交案件
4 委托人材料整理、扫描
5 提出初步意见
6 预立案
7 第一次与客户联系
8 向客户提交《团队成员介绍》
9 发送《前期工作计划》
10 整理案卷及材料清单
11 制作法律关系图
12 制作案件大事件
13 文件资料扫描
14 所内第一次正式讨论
15 主办律师审阅策略方案
16 向客户提交投标书
17 询问客户对投标书的反馈
18 针对客户意见修改策略方案
19 图标汇总、可视化
20 与客户磋商沟通代理方案
21 商定委托代理协议文本
22 向客户发送代理协议
23 客户寄回盖章后的文本
24 向客户提交第一次工作报告
25 初步诉讼文书(起诉状、立案相关材料、委托手续)准备
26 庭前阅卷
27 模拟开庭
28 根据模拟法庭情况调整出庭方案
29 法庭庭审
30 庭审报告(内部留存、发送客户)
31 向分析结案报告:结案或上诉
32 对本案进行有价值的知识管理
常见问题
温馨提示

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一般为2年。但是,还有以下一些特殊的诉讼时效:
如果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延付或拒付租金的或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诉讼时效就是1年;
但如果身体伤害是因环境污染而造成的,就应该适用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中诉讼时效为3年的规定;
涉外合同的诉讼时效为4年。
另外还需注意,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而提出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是2年。但是,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但无论如何,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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