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深陷“借条陷阱”,律师力证已还全款
发布时间: 2018-07-26 | 1733 次浏览 | 分享到:
【案     号】(2016)粤0604民初8293号
【委 托 人】梁*开
【审理程序】法院一审
【代理结果】法院确认还款义务已履行完毕
【代理单位】广东熊何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黄少峰律师 徐沛婷实习律师
 
一、基本案情
      委托人梁*开与梁*容是朋友关系,2007年至2008年期间,梁*开在梁*容的哄骗下开始用梁*容提供的账号在网上玩百家乐赌钱,并累计欠梁*容赌债34万元,梁*开在梁*容的要求下出具了一张数额为34万元的欠条。2010年梁*容起诉梁*开要求其还款,但经梁*开的丈夫李*桥与梁*容协商,梁*容同意以10万元抵扣34万元的赌债,重新写了一份10万元的欠条给梁*容,并按照约定支付梁*容10万元,梁*容撤诉。然而在李*桥不知情的情况下,其妻子梁*开为私下跟梁*容达成庭外和解,另给梁*容签了两张20万元的欠条,两张欠条的内容基本无异,都有梁*开的签名,一张是梁*开提前写好的(以下简称“第一张欠条”),另一张是梁*开按照
梁*容要求修改的的欠条(以下简称“第二张欠条”)。由于梁*开当时赶着回去上班,在写下第二张欠条后便匆匆离开,期间并未收回第一张欠条。
      6月,梁*开收到的律师函后面的附件正是第二张欠条,李*桥再度跟梁*容协商,最终梁*容同意梁*开归还6万元,以此抵扣20万元的欠款,双方债务从此一笔勾销。在交付了梁*容6万元之后,梁*容在第一张欠条上写了“全部欠款已收”几个字并签名按捺了指模,就把欠条还给了李*桥。然而经对比,李*桥发现收回的欠条与律师函所附的欠条不一致,于是李*桥要求梁*容归还第二张欠条,但梁*容均以各种理由拒绝,并威胁李*桥说两笔欠条针对的不是同一笔欠款。无奈之下,梁*开及李*桥决定先发制人起诉确认已还清梁*容欠款并要求梁*容归还第二张欠条。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审判决如下
1、确认原告(反诉被告)梁*开于2010年1月14日向被告梁*容(反诉原告)出具的欠款金额为20万元的两份欠条项下的还款义务已履行完毕;
2、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梁*开的其他诉讼请求;
3、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梁*容的诉讼请求。
 
二、代理过程
      委托人梁*开委托我所代为处理此案,接受委托后,办案律师详细地询问了梁*开几张欠条的来龙去脉,但由于过去了太长时间,很多细节梁*开也记不清了,甚至连一共写过多少欠条给梁*容都不记得,在办案律师经过详细、深入的研究、多方搜集资料之后,最终敲定了本案的办案方案,根据合同的意思自治原则,6万元抵扣20万元完全合法、合理,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存在显示公平的地方,因此双方基于20万元欠条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已经灭失。基于这个,在庭审中,办案律师通过娴熟的庭审询问技巧,针对很多案件的细节对被告梁*容进行发问,不但进一步确定了欠条一、二为同一笔债务,其与梁*开之间仅存这一笔债务关系,避免梁*容再次以其他欠条给梁*开施压,更是在梁*容表述的过程中,通过犀利的发问,让法庭相信这笔欠款实际上并没有交付给梁*开,最终,法院支持了我方的诉求,本案取得了当事人满意的效果。
 
三、代理意见
(一)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享有意思自治的权利,即当事人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存在损害第三人和社会公共利益等法定情形下,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同时,在合同成立后也应当受合同之约束,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被告梁*容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应当知道在20万元的欠条上写下“全部欠款已收”的法律后果,这样重大的利益,不可能不注意并做全面权衡。被告在欠条上写上“全部欠款已收”并在上面签字,正是对原告梁*开已还清20万元的确认,在性质上相当于关于20万元欠条的一个“和解协议”。被告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和解协议”具有可被撤销或被认定无效的情形,因此,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和解协议”是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该约定合法有效,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已经归于灭失,原告无需再返还被告任何的款项。
(二)本案涉及的20万元实际上是原告通过被告的账户玩“百家乐”赌博产生,没有实际的给付,依法不受法律保护。
 
四、争议焦点
1、本案债务是否赌债?
2、原告(反诉被告)梁*开是否尚欠被告(反诉原告)梁*容11万元未清偿?
 
五、律师点评
      意思自治原则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只要不违反《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就可以推定合同是有效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因此,虽然本案表面看起来以6万元抵债20万元可能会显失公平,但实际上是经双方同意约定的条款,符合合同法的契约精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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