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律师成功争取轻判
发布时间: 2019-10-09 | 1638 次浏览 | 分享到:

   20190604刑初156号

【委 人】古*学(家属)

审理过程一审

【代理结果】轻判

【代理单位】广东熊何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袁雄飞 律师、李宇飞 律师 周绮雯 实习律师

 

一、基本案情

浙江老*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老*公司)成立于2016年11月29日, 该公司在广州成立分公司,佛山市场隶属于老*公司广州分公司管辖。被告人古*龙(委托人)负责为老*公司广州分公司在佛山开拓市场,管理佛山地区的门店。2017 年初开始,被告人古*龙、*(委托人)等人以上述门店为据点,在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情况下,以在“老*商城”消费可获高额返利为诱饵,吸收不特定公众的投资资金。期间,燎原路门店非法吸收了被害人周*玉等15人的投资款共计人民币1890820元,南庄门店非法吸收了被害人简*崧等21人的投资款共计人民币2949462元。其中,被告人古*2017年7月接任南庄门店店长,参与非法吸收被害人的投资款共计人民币1797462元,被告人刘*冰任华远东路门店店长,期间,非法吸收被害人黄*芳、曹*和等19人的投资款共计人民币4065460元,师*2017年6月接任体育三街门店店长,参与非法吸收被害人廖*明等37人的投资款共计人民币4171240元。

文中均为化名

法定量刑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决定

一、被告古*龙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

二、被告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


二、代理过程

我所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立刻研究相关案例、法律法规,并第一时间会见了犯罪嫌疑人,对案件有了初步的了解后,辩护律师针对案件情况及我们办理刑事案件的经验,为古*龙草拟取保候审申请书、羁押必要性申请书,请求变更强制措施。

该案件移送到禅城检察院后,辩护律师立刻与检察官取得联系,争取尽早阅卷。但由于本案案情复杂,案件卷宗较多,办案人员遂加班加点阅卷、分析案情。综合全案证据来看,本案属单位犯罪,根据具体案件事实可以分清主、从犯,被告人古*龙、古*在全*集团、浙江老*商贸有限公司的整体犯罪中处于从犯地位,在整个犯罪活动中所起作用较少。其次,古*龙、古*没有从中获取巨大的非法利益,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不大。办案律师归纳出可以为犯罪嫌疑人争取到的从轻、减轻处罚的犯罪情节,准备详细的辩护方案,全力为之后的辩护做好充分的准备, 并且多次与其他几位被害人进行沟通交流,晓之以情动之以理,寻求被害人的谅解,最终成功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书。最终,法院对古*龙、古*作出轻判的判决结果,对此家属十分满意。


三、代理意见

一、**在本案中系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

基于其自身的认识及理解能力,在本案开庭庭审中,古*龙、古*对起诉的相关金额认可的表述方式存在一定的偏差,其真实意思表示为相关款项未经其手流通,且目前公安机关提供的材料中并无完整显示公司财务程*丽、李*宇等人的银行流水明细,其不清楚具体的金额数目,故古*龙的表述仅为对本案部分事实的认知偏差,不属于翻供或者不认罪的情形。同时这也不表示古*龙、古*本人否认公诉机关追加的金额数目,仅希望具体的金额数目由法院查证核实,并对经由法院核实的金额数目予以承认,并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二、本案存在香港全*集团、浙江老*商贸有限公司的单位犯罪的情形。

浙江老*商贸有限公司隶属于香港全*集团,公司业务囊括商业贸易,生产研发,仓储物流,文化传媒,旅游服务,金融投资及相关房地产等多元化产业。为了开拓市场,法定代表人马*利设立浙江老*商贸有限公司后,在广州设立分公司。可见,集团、各公司成立伊始均从事正常行业的经营。同时,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认为广州分公司是为了违法犯罪而设立,其本质上割裂了香港全*集团、浙江老*商贸有限公司与广州分公司的关系和纽带。

在本案中,广州分公司负责人徐*开拓佛山市场,组织设立佛山四个店面。20174月,多年在家务农的古*龙看到公司、已设立多时的店面(如佛山南庄店)存在合法真实的营业执照,基于对上述文件的信任,古*龙接受广州分公司的招聘,并按照上级领导的指示负责介绍店面加盟的工作。介绍加盟投资人的加盟资金均由相对应的店铺店长直接存入公司财务程*丽、李*宇的银行账户中,归入公司的经营活动中。据此,本案存在单位犯罪的情形。

 

三、*、古*任职期间获利少,起辅助性作用,处于从犯地位。

1、在职的仅五个月期间,古*龙从未经手过任何款项的往来,更不知情转入公司的相关款项作何具体用途,赚取的仅仅是依据公司制定的工资核算方法,由广州分公司定期发放的劳动报酬,五个月合计约2万元。

2、目前,案件主犯在逃,公诉机关在起诉书中亦将其列为从犯的地位,可见综合全案证据显示,古*龙、古*不是公司的领导者、管理者,无决策权,仅为低层级的业务人员。因此,古*龙、古*在本案中处于从犯地位,起辅助性作用。


四、*、古*是初犯、偶犯,有坦白、如实供述的情节,主观恶性小,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被告人古*龙、古*一贯表现较好,先前没有违法犯罪行为,仅因为法律知识的匮乏,在求职路上误入歧途,触犯法律。归案后,古*龙、古*亦如实地供述了自己及他人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悔罪态度深刻,可以酌情从轻、减轻处罚。

 

四、争议焦点

1、本案是否属于单位犯罪

2、起诉的相关金额与事实存在一定的偏差,法院是否予以查证核实?

 

五、律师点评
    在刑事案件中,犯罪情节对最终的量刑结果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如果还存在归案后拒不认罪、实施多次犯罪、犯数罪等情节,想要争取罪轻判决的难度很大,这时就需要律师从专业的角度分析出罪轻辩护意见,且能够被法庭所采纳,最终成功争取罪轻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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