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拘禁罪】律师力争罪轻判决
发布时间: 2019-10-17 | 1552 次浏览 | 分享到:

    20190604刑初415号

【委  人】*家属

【代理结果】轻判

审理程序一审

【代理单位】广东熊何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袁雄飞 律师、刘秋秋 实习律师

 

一、基本案情

       2017年年底,被害人周*找被告人江*委托人办理了一笔人民币16000元的私人借贷,其中被告人李*出资8000元、江*出资6000 元、朱*出资2000元,后周*拖欠数月未还,四被告人多次追讨无果。2018年5月15日21时许,被告人江*、李*、黄*、朱*从佛山市禅城区黎冲出发,驾车前往顺德区龙江镇找被害人周*继续追讨借款并将周*带至禅城区汾江南路公司。期间被告人江*与周*在公司内治谈室谈话并打了周*被告人李**、黄*则在另一办公室等候。因还债之事未能谈四被告人遂用一把U型防盗锁将公司大门反锁后离开将周*拘禁在公司里过夜同年5月16日8时许被告人李*到达公司发现周*倒卧在公司内遂报警民警及救护人员到场后证实周*已经死亡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周*符合复合杀鼠剂急性中毒死亡其左侧肩胛区损伤有促进死亡的作用。2018年5月16日民警在案发现场对被告人李*进行口头传唤并将其带回派出所调查后根据案情对江**、黄*作出传唤三被告人于当日下午自行到派出所接受调查

(文中所用均为化名)

 

法定量刑:公诉机关认为,被告江*、李*、朱*、黄*为索取债务共同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江*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如下

被告江*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二、代理过程

       在接受委托后,我所律师第一时间会见犯罪嫌疑人,根据犯罪嫌疑人的陈述,了解基础事实其后的办案过程中,办案律师指导家属积极联系受害人,多次与犯罪嫌疑人家属以及受害人沟通赔偿谅解事宜。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办案律师经过阅卷研讨、并综合全案的证据情况来看,*对被害人周*的行为明显不符合非法拘禁的行为任一类型,因此不符合非法拘禁的客观构成要件,且犯罪嫌疑人没有非法拘禁的主观故意;其次被害人的死亡与拘禁行为也没有因果关系;同时犯罪嫌疑人没有对被害人周*进行殴打,办案律师为此准备了详细的辩护方案。庭审上,办案律师界据理力争,最终法院采纳办案律师的意见,为江*争取到轻判的结果,委托人家属对此十分满意。

 

三、代理意见

1)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江*构成非法拘禁罪无异议,但被害人的死亡与拘禁行为没有因果关系;

2)江*没有对被害人进行殴打;

3)江*有自首情节。

 

、争议焦点

1是否构成非法拘禁致人死亡?

2、是否具有殴打行为?

3、老鼠药的来源?

4犯罪嫌疑人的归案是否构成自首

 

、律师点评
       在刑事案件中,侦查阶段律师只能通过当事人了解案情,所以当事人在与律师沟通过程中一定要全部、如实的向代理律师陈述全部案情,以免案件辩护方案出现偏差,最后导致无法取得最好的辩护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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