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卖毒品罪】律师介入成功争取轻判
发布时间: 2020-01-19 | 1583 次浏览 | 分享到:

【案    号】(2019)粤0605刑初123号

【委 人】易*锋(犯罪嫌疑人家属)

【审理程序】初审法院一审

【代理结果】轻判

【代理单位】广东熊何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李宇飞 律师、郑邦锋 律师

 

一、基本案情

       2017年12月至2018年4月期间,被告人赵*(委托人)两次利用手机微信联系,再通过快递邮寄毒品,以总价约5000元的价格贩卖约600g毒品大麻给被告人陈*。同年4月,赵*在其住处种植陈*为其代购回来的大麻种子。2018年8月22日,赵*被民警抓获。2018年12月27日,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以赵*贩卖毒品罪提起公诉。

(文中所用均为化名)

 

法定量刑: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如下:

被告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二、代理过程

       我所接受赵*家属委托后,办案律师立即到看守所会见赵*,详细了解案件情况,为其提供法律意见。在审查起诉阶段,进行阅卷,分析研究案情,抓住细节,深入探讨,并确定辩护方案。在检察院指控赵*多次贩毒,量刑为三到七年有期徒刑的情况下,办案律师向法院提交辩护意见。庭审上法院采纳办案律师的意见,对于认定赵*多次贩卖毒品的证据不足,从疑点利益归于被告人的原则考虑,仅认定赵*贩卖毒品的次数为两次。最终赵*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三、代理意见

(一)被告赵*多次贩卖毒品的事实仅有赵*供述,该点事实证据不充分。关于被告赵*贩卖毒品大麻的数量、价格及次数问题,结合被告陈*、赵*的供述及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可知,陈*于2017年12月至2018年1月五次转账5400元毒资给赵*用于购买大麻,结合陈*、赵*口供,可以得知陈*向赵*购买过两次毒品。虽然陈*分五次转账给赵*,但不足以证明赵*曾五次贩卖毒品给陈*。

(二)被告赵*在共同贩卖毒品中系从犯。

(三)被告*认罪态度好,归案后如数供述其罪行;

 

四、争议焦点

1)能否争取轻判?

2)赵*贩卖毒品的次数

 

五、律师点评

       刑事案件中,律师及时会见并了解情况至关重要。在审查起诉阶段中进行阅卷,仔细分析案情,最终找到合理疑点,并成功说服法官,采纳办案律师的辩护意见。最终成功为当事人争取轻判,获得理想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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