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售毒品】制售毒品被捉获重刑,律师成功为其争取减刑
发布时间: 2018-07-26 | 1762 次浏览 | 分享到:
案       号】 (2015)粤高发刑二终字第1**号
【委  托  人】 胡*菊(被告人家属)

【案情简介】
     姚*伟和王*瓒、谭*、吴**在广东多地制毒贩毒,姚*伟负责出资和组织货源,王*瓒和谭*负责加工毒品和接送毒品,吴**后加入团伙,负责调试毒品。王*瓒分占毒资利润25%。从2012年底至2013年团伙制售毒品多起,后于2013年3月在王*瓒准备试食毒品时被警方抓获,警方查获毒品两千多克及制毒工具一批。


【代理过程】
   由于王*瓒在本案中犯罪情节特别严重,贩毒数额巨大,获重刑机率极高,于是王*瓒委托我所进行罪轻辩护,接受委托后,我所律师第一时间对案情展开深入研究,确定办案思路,多方取证,积极为当事人争取减刑判决,案件经过一审二审判决后,现已判决终结,一审由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二审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

【代理过程】
    最终通过我方律师不懈的努力,成功为王*瓒争取到免于死刑,被判15年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5年及没收个人财产。

律师点评】
     在贩卖毒品罪案件中,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2、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3、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4、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5、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根据本案情况,被告人王**贩毒数量已远远超出50克,判处死刑极有可能。经过律师专业、精深的辩护和理论分析,最终不仅保住了被告人性命,而且还为被告人争取到减轻处罚从轻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而不是遥遥无期的刑期,最大程度帮助了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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