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售毒品】特大制作贩卖毒品团伙成员被抓获,律师力争获轻判
发布时间: 2018-07-26 | 1532 次浏览 | 分享到:
【案       号】(2015)粤高发刑二终字第189号
【委  托 人】胡*菊(被告人家属)
【审理程序】法院二审 
【代理结果】轻判
【代理单位】广东熊何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何瑞华 律师
 
一、基本案情
      被告姚*伟、王*瓒、谭*和吴**在广东多地制毒贩毒,姚*伟负责出资和组织货源,其中王*瓒和谭*负责加工毒品和接送毒品,吴**后加入团伙,负责调试毒品,王*瓒分占毒资利润25%。从2012年底至2013年团伙制售毒品多起,于2013年3月在王*瓒准备试食毒品时遭警方抓获,当场查获毒品两千多克及制毒工具一批,犯罪情节特别严重,贩毒数额巨大。2013年 12月12日,佛山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涉嫌赌博罪提起公诉。
 
法定量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作出如下判决
被告人王*瓒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50000元。
二、代理过程
    王*瓒我所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办案律师仔细了解案情的细节,做好相关的沟通工作后,作出罪轻的辩护意见。案件一审由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二审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现已判决终结。办案律师自始至终认真负责为委托人辩护,争取到王*瓒免于死刑,最终被判15年有期徒刑。取得令委托人满意的判决结果。
三、代理意见
一)一审判决没有将毒品纯度对社会危害的大小作为量刑情节考虑,毒品纯度在一定程度反映了毒品对社会危害的大小。不同纯度的毒品的社会危害性应当在量刑中体现出来。
(二)王*瓒在案中处于从属地位,所起作用较小,应认定为从犯。王*瓒听信于姚*伟(同案犯),并非预谋者、指挥者、出资者。王*瓒在贩卖毒品过程中仅参与拿货或送货,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痛很小,属于从犯。
(三)王*瓒因为家庭经济苦难才误入歧途。其主观恶性较小。一审判决量刑不当。
四、争议焦点
1、王驾驶证过期是否可作为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的合法理由?
2、此次事故是否属于无证驾驶行为?
3、此次事故的主要赔偿责任到底在保险公司还是在王个人?

五、律师点评:
     在贩卖毒品罪案件中,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2、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3、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4、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5、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根据本案情况,被告人王**贩毒数量已远远超出50克,判处死刑极有可能。经过律师专业、精深的辩护和理论分析,最终不仅保住了被告人性命,而且还为被告人争取到减轻处罚从轻判处十五年
有期徒刑,而不是遥遥无期的刑期,最大程度帮助了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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