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谋抢劫】律师介入获轻判
发布时间: 2018-07-26 | 1313 次浏览 | 分享到:
案       号2016)粤0605刑初3213号
【委  托 人】李*政
庭审过程初审法院一审
【代理结果】轻判结案
【代理单位】广东熊何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袁雄飞  律师、卢剑龙  实习律师
 
一、基本案情
      2016年2月26日20时许,委托人李*政、程*同巫**、李**(均另案处理)驾乘一辆女装摩托车来到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C区工业区**泡沫塑料厂门前路段,后李*政开摩托车搭乘程*伙同巫**来到狮山镇小塘新镜“嘉年华”沐足店旁,由程*同巫**假装顾客雇请摩托车搭客司机到狮山镇C区工业园,李*政则开车返回,与李**在原地等候作案,其后程*、巫**雇请被害人曾*兰驾驶摩托车搭载两人到狮山镇C区工业区**泡沫塑料厂门前,下车后巫**即用辣椒喷雾剂向被害人脸部,李*政持铁管殴打被害人(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致被害人放弃摩托车跑开。2016年2月29日,民警抓获李*政等犯罪嫌疑人并事后被逮捕关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法定量刑: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代理过程
   李*政委托我所介入。我所受托后多次会见犯罪嫌疑人,并深挖案情,总结得出犯罪嫌疑人系初犯且归罪后有坦白情节,已具备刑法所规定的从轻处罚情节。在经过多论证及征得委托人、犯罪嫌疑人同意的情况下,我所采罪轻辩护的诉讼策略。最终,主办律师所提辩护意见为法院所采纳,判处被告人三年有期徒刑,取得良好的诉讼效果。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
一、被告人李*政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三、争议焦点
  被告李*政是否是从犯?
、律师点评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可见抢劫罪的起刑点为三年,本案中,通过律师的努力,深度挖掘罪轻情节,使得被告人仅被判处了三年有期徒刑,可见律师及时介入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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