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财产纠纷】离婚时未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和债务,律师介入追回17万余元
发布时间: 2022-08-31 | 719 次浏览 | 分享到:

【案    号】(2021)粤0112民初2137号、(2021)粤0112民初10601号、(2021)粤01民终22676号

【委 人】*(原告、男方)

【审理程序】一审、二审

【代理结果】对方向当事人返还175050 元,二审驳回诉讼请求

【代理单位】广东熊何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王建婷 律师、关颖珊 律师

 

一、基本案情

原告丁*与被告*原是夫妻关系,因两人婚后没有生育孩子,而且两人长期存在矛盾,导致感情不和。女方赖*于2020年向黄埔区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于2020年9月16日判决两人离婚。丁*因家里老人身体原因未出席庭审,所以判决中并未对两人的共同财产和债务作出处理。

两人在婚姻存续期间,曾签订一份《离婚协议》。协议约定房屋出售款属于双方共有,依法双方各享有一半份额。案涉房屋出售款为233万元,扣除中介佣金2.33万元后,该款项由*收取,再由赖*支付115.335万元给丁*。同时对丁*名下的债务进行约定,由赖*承担173900元。现赖*对剩余的175050元拒绝支付,遂起诉赖*要求其支付剩余款项。在房款案件审理的同时,赖*也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名下的汽车以及要求*向其支付车位出售款。遂我所同时代理上述两个案件。

(文中所用均为化名)

 

二、代理过程

我所办案律师接到本案后,马上与当事人充分了解案件情况,认真研究案卷材料,邀客户到所面谈。本案两人结婚已久,积怨已深。当事人提供大量的账单材料,包括数百页的信用卡、水电费、网费、网购账单作为夫妻共同债务的证明,且*个人债务多,数据非常复杂。办案组人员发挥事无巨细的精神,整理、统计全部账单,找出双方当事人的流水交易记录。

本案有一关键证据。双方在未正式离婚前,曾协议离婚,签订一份《离婚协议书》,对双方的债务进行约定。但该协议书遗漏了双方自愿离婚的条款。故此,办案律师主张该协议实则为《婚内财产协议》,赖*自愿承担*债务中的17.39万元,所以赖*实则应当支付给*的款项数额是一半的房款以及17.39万元债务款项。庭审中,法官采取了我方律师的意见。一审法院判决被告赖*向原告*返还175050 元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二审起诉。办案律师坚持不懈地出庭据理力争。最终,二审法院驳回*的诉讼请求

在车位、车辆分割案件中,法院认为车位出售距离婚判决生效时间长达一年半以上,《离婚协议》也未提及车位出售款,法院不予支持赖*要求丁*支付车位出售款的诉讼请求。对于车辆分割,我方抗辩车辆应当随着使用年限的增加,其价值应当下降,所以车辆的价值应当由鉴定机构鉴定而不是赖*提出的8万元。最终,当事人仅需支付赖*25000的补偿款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如下

一、被告赖*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返还175050 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如下

驳回赖*的上诉请求。

 

三、争议焦点

1.原告丁*2019年11月26日至2020 年5月22日期间共收到1152200元款项中的173900元的性质;

2.*所主张的其名下在与赖*婚姻存续期间所欠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

3.离婚协议中关于债务分担的条款是否有效。

 

四、律师点评

婚内夫妻双方对于个人债务的承担约定,不以协议为必要要件,只要一方作出了债务承担的意思表示,即马上对另一方生效,所以对于债务的处理需要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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