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婚姻破裂小三介入,挽回婚姻无果诉请离婚
发布时间: 2018-07-27 | 1603 次浏览 | 分享到:
【案        号】(2016)粤0604民初10557号
【委  托  人】陈*英
【代理结果】调解结案,成功争取离婚财产分割400万元的财产
【代理单位】广东熊何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黄秋媚 律师、梁柏豪 实习律师
 
一、基本案情
      委托人陈*英与何*于1984年12月1日于广东省罗定市举办婚宴确立夫妻关系,婚后不久二人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定居,婚后生育了三名子女,目前三子女皆已成年。
2001年10月前后,何*声称已与陈*英离婚,遂与她人重婚。重婚后,何*与第三者以夫妻的名义共同居住,该期间内第三者怀孕,后被计生办强行人工流产。对此,陈*英为了家庭着想,最终选择原谅何*。
然而,经过10多年的努力,陈*英与何*之间的关系至今仍未修复,在该期间,双方多次发生争吵,何*甚至长时间在外对家庭不闻不问。至今,陈*英已心灰意冷,考虑到三子女已能独立生活的情况下,陈*英不想受这名存实亡的夫妻关系折磨。
二、代理过程
      经过庭前取证,我所律师向房管部门、工商部门、计生办等部门提出多份调查取证申请,成功调取何*名下的全部不动产情况以及何*与第三者同居,第三者被强制人工流产的证明。
      在庭前调解时,办案律师向何*出示证据,通过分析法律风险,何*最终权衡利益后,自愿离婚,并放弃大部分财产,法院制定调解书予以确认。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调解如下
准予原告陈*英与被告何*离婚。
 
三、代理意见
(一)原告与被告是事实婚姻关系,并非同居关系。
因为原告与被告1994年2月1日前已经符合结婚实质条件,而且已经生育小孩,因此,原被告是是事实婚姻关系。
(二)婚姻存续期间财产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原被告婚内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全部予以分割。
 
四、案情亮点
1.原告与被告构成事实婚姻关系的证据有计生证明、户口本予以证明。
2.被告的财产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五、律师点评
     如今大量离婚纠纷中,因历史原因一部分夫妻是事实婚姻关系,该部分夫妻关系缺少民政部门的确认,容易被人误会为同居关系,一旦认定为同居关系,就不存在夫妻共同财产,届时要分割就没有法定依据了此时,最好的维权方式是让律师介入案件,通过尽可能多的调查取证方式,还原夫妻共同财产的真实情况,更好保障受损方的权益。证据在手,与对方就有谈判的筹码,通过适当的施压,利用调解方式促使双方和平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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