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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装修过程中被墙压倒,律师力争获赔28万
发布时间: 2018-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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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号
】
(2016)粤06民终2480号
【委
托
人】
朱*、刘*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结果】
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赔偿款共284000元(含利息及诉讼费)
【代理单位】
广东熊何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袁雄飞 律师、朱丽珍 律师
一、基本案情
业主戚*因铺面装修的需要,将铺面的拆除和装修工程分包给包工头区*,包工头区*在承包该工程后,雇佣了原告朱*等人进行砖墙拆除。
2015年5月15日16时许,朱*在拆除砖墙的过程中,墙从其头上掉落,造成朱*的头部、脖子、腰部以及两只小腿被掉落的一平方多砖头砸住,整个人动弹不得,嘴角流血。朱*的工友将其送往西樵第五人民医院抢救。
2015年5月19日18时许,因朱*病情严重被转往佛山市中医院进行治疗,截止至2015年9月6日原告在佛山市中医院已花费医药费共73163.46元。因朱*颈部损伤致颈椎骨折并脊髓损伤,遗留高位截瘫,2015年9月14日鉴定为:一级伤残;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需要完全护理依赖(I级护理)。朱*入院后高烧不断,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极其痛苦。
朱*的家人为争取到相应的赔偿,遂委托我所代理此案。二审上诉期,当事人朱*死亡。
(文中所用均为化名)
二、
代理过程
因本案的原告朱*一直处于昏迷的状态,其家属也无法得知业主或者包工头是谁,且又没有看到事件发生的全过程,因此正处于无法索赔的被动状态。因此,我所律师在接受委托以后,办案律师首先是通过了社区民警中队、派出所、医院等多个途径确定了业主与包工头的主体身份信息,同时,还获取到了证明案件事实发生过程的直接证据,成功让本案符合起诉条件。立案后,办案律师又陆续再补充其他相关的证据,为诉讼作全面的准备。
本案一审期间,我方办案律师对案件的调查证据一一进行陈述,并以此为基础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据理力争。最终,一审法院确定业主、包工头承担连带责任,共需向我方当事人赔偿610778.18元。遗憾的是,在二审期间,由于当事人朱*死亡,案件的相关费用(包括此前争取到的后续治疗费、20年的护理费等)不能继续得到支持。但在我方律师的持续努力下,最终还是为当事人争取到了246847元的赔偿款,并且在执行的过程中,办案律师通过与对方执行和解,最终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案件的全部执行款共284000元(包含利息及诉讼费),当事人对此表示满意。
三、诉讼
结果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作出
判决如下
:
1、被告区*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610778.18元予原告朱*;
2、被告戚*贵被告区*应负的上列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
判决如下
:
1、维持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5)佛南法九民一初字第18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以及案件受理费负担部分;
2、变更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5)佛南法九民一初字第18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区*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246847元予陈五妹。
四、
争议焦点
1、被告二是否是雇主;
2、被告一与被告二之间是承揽关系还是承包关系
3、误工费、护理费的赔偿数额;
4、原告自身的疾病的参与度是多少,是否需要扣除这部分赔偿?
五、
律师点评
现实生活中,家庭房屋装修或者是店铺装修随处可见,很多的业主会考虑自己找朋友或者一些小包工头承包装修工程以期能大大降低装修成本。但是在这个过程中,业主往往会忽略掉了这中间存在的风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案中发包人即业主戚*明知道分包人区*是没有资质的,还将工程发包给区*,在因此是需要承担连带责任责任的。而对于区*而言,朱*为其提供劳务,因雇主存在过错,因此也需要承担与其过错向适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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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 托 人】朱*、刘*
【审理程序】二审
【代理结果】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赔偿款共284000元(含利息及诉讼费)
【代理单位】广东熊何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袁雄飞 律师、朱丽珍 律师
一、基本案情
业主戚*因铺面装修的需要,将铺面的拆除和装修工程分包给包工头区*,包工头区*在承包该工程后,雇佣了原告朱*等人进行砖墙拆除。
2015年5月15日16时许,朱*在拆除砖墙的过程中,墙从其头上掉落,造成朱*的头部、脖子、腰部以及两只小腿被掉落的一平方多砖头砸住,整个人动弹不得,嘴角流血。朱*的工友将其送往西樵第五人民医院抢救。
2015年5月19日18时许,因朱*病情严重被转往佛山市中医院进行治疗,截止至2015年9月6日原告在佛山市中医院已花费医药费共73163.46元。因朱*颈部损伤致颈椎骨折并脊髓损伤,遗留高位截瘫,2015年9月14日鉴定为:一级伤残;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需要完全护理依赖(I级护理)。朱*入院后高烧不断,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极其痛苦。
朱*的家人为争取到相应的赔偿,遂委托我所代理此案。二审上诉期,当事人朱*死亡。
二、代理过程
因本案的原告朱*一直处于昏迷的状态,其家属也无法得知业主或者包工头是谁,且又没有看到事件发生的全过程,因此正处于无法索赔的被动状态。因此,我所律师在接受委托以后,办案律师首先是通过了社区民警中队、派出所、医院等多个途径确定了业主与包工头的主体身份信息,同时,还获取到了证明案件事实发生过程的直接证据,成功让本案符合起诉条件。立案后,办案律师又陆续再补充其他相关的证据,为诉讼作全面的准备。
本案一审期间,我方办案律师对案件的调查证据一一进行陈述,并以此为基础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据理力争。最终,一审法院确定业主、包工头承担连带责任,共需向我方当事人赔偿610778.18元。遗憾的是,在二审期间,由于当事人朱*死亡,案件的相关费用(包括此前争取到的后续治疗费、20年的护理费等)不能继续得到支持。但在我方律师的持续努力下,最终还是为当事人争取到了246847元的赔偿款,并且在执行的过程中,办案律师通过与对方执行和解,最终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案件的全部执行款共284000元(包含利息及诉讼费),当事人对此表示满意。
三、诉讼结果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如下:
1、被告区*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610778.18元予原告朱*;
2、被告戚*贵被告区*应负的上列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如下:
1、维持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5)佛南法九民一初字第18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以及案件受理费负担部分;
2、变更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5)佛南法九民一初字第18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区*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246847元予陈五妹。
四、争议焦点
1、被告二是否是雇主;
2、被告一与被告二之间是承揽关系还是承包关系
3、误工费、护理费的赔偿数额;
4、原告自身的疾病的参与度是多少,是否需要扣除这部分赔偿?
五、律师点评
现实生活中,家庭房屋装修或者是店铺装修随处可见,很多的业主会考虑自己找朋友或者一些小包工头承包装修工程以期能大大降低装修成本。但是在这个过程中,业主往往会忽略掉了这中间存在的风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案中发包人即业主戚*明知道分包人区*是没有资质的,还将工程发包给区*,在因此是需要承担连带责任责任的。而对于区*而言,朱*为其提供劳务,因雇主存在过错,因此也需要承担与其过错向适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