喜讯:【2019.07.15】我所承办陈*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强迫交易罪案获得轻判
发布时间: 2019-07-22 | 1268 次浏览 | 分享到:

       我所承办陈*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强迫交易罪案获得轻判。

 

       陈*是从事放贷活动,在村里面认识村霸,双方达成一致合作,帮忙追债等。在追债过程中,实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手段对他人实施敲诈勒索罪三宗,索取金额累计7万余元,数额较大;以帮人追债为目的对他人实施非法拘禁二宗;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转让资产。该涉黑组织在村里盘踞多年,涉案人数众多,性质恶劣。最终,公诉机关以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强迫交易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定量刑:第二百九十四条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二百二十六条 【强迫交易罪】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强迫交易罪,决定执行三年一个月的有期徒刑。


       本案接受委托后,由于涉案人数众多,且处于打黑除恶的大背景下,公检法对本案非常重视。案件所涉及的涉黑组织在村里面盘踞多年,我方也是其中的受害者,后由于某些原因,双方达成合作意向。我方并没有参与该组织其他的犯罪活动,也没有参与过体现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暴力型犯罪。因此在参与程度、作用等方面均不是积极参加者,在量刑方面要加以考虑。随后与检察官、法官多次沟通。本案经过多次开庭,最终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了罪轻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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