喜讯:【2019.10.22】我所承办梁*盗窃罪成功争取释放
发布时间: 2019-10-22 | 1363 次浏览 | 分享到:

       我所承办梁*盗窃罪成功争取释放。

       2019年6月26日凌晨,梁*(委托人)和冯*被人带至工地,对方声称工地有工具使用。随即,当晚开锁把工地里的工具偷出来。偷了一把水钻、一把冲击转、两把割磨机、充电的手电转、有线的手电转、水钻钻头,总价值约1000元。随后因盗窃被大良云桂派出所拘留。


法定量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实施修订后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

构成盗窃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两年内三次盗窃的,入户盗窃的,携带凶器盜窃的,或者扒窃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大良云桂派出所对犯罪嫌疑人梁*作出如下决定:

予以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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