喜讯:【2020.08.15】我所承办佟*传授犯罪方法罪成功争取轻判
发布时间: 2020-09-01 | 1069 次浏览 | 分享到:

我所承办佟*传授犯罪方法罪成功争取轻判。

2018年9月份以来,被告人佟*在佛山市顺德区内通过在网上发布出售制作铅弹模具(俗称“母鸡”和一种名为“风火轮”的模具钳)及枪支配件的信息,销售铅弹模具及枪支零配件,向买家传授制造枪支、弹药的方法,并利用QQ账户、QQ群多次发布出售弹药制造工具、枪支零配件等。于2019年3月17日佟*被刑事拘留,于2020年4月23日被逮捕。公诉机关以非法制造枪支、弹药罪对佟*提起公诉。

(文中均为化名)


法定量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是指行为人违反国家有关枪支、弹药、爆炸物管理的法规,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触犯这一罪行的将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五条的规定,传授犯罪方法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决定

被告人佟*犯传授犯罪方法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我所接受家属委托后,办案律师第一时间前往看守所会见了犯罪嫌疑人,详细了解案件的全过程,并提示了犯罪嫌疑人相关的法律风险。经会见犯罪嫌疑人和阅卷了解到,被告人在本案中只是枪支配件、模具的售卖者,实际制造枪支、弹药的人是买家,被告人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并在公安机关的侦查中一直如实供述,依法构成坦白情节。被告人此前无任何犯罪前科,有正当工作,并非是以售卖枪支配件及模具为生,仅是个人喜欢枪支,认识较多网友后,作为中间人协助购买枪支配件、模具,从中赚取少量差价,获利极低,主观恶性不大。其次涉案的人员均是枪支爱好者,涉案的枪支弹药均是个人使用,并没有流入到社会中,均没有造成任何危害后果,社会危害性不大。随后办案律师积极联系公安、检察院、法院沟通,进一步出具法律意见,详细的表达我方的辩护观点。最终,在办案律师不懈努力下,由非法制造枪支、弹药罪并更为传授犯罪方法罪,成功争取轻判。当事人及家属对此十分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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