喜讯:【2021.11.10】我所承办张*劳动纠纷一案调解获赔经济补偿金9万元
发布时间: 2021-11-10 | 669 次浏览 | 分享到:

我所承办张*劳动纠纷一案调解获赔经济补偿金9万元。

委托人张*于2012年2月6日入职对方佛山市三水**铝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处,从事修模工一职,月平均工资为10000元,在职期间双方有签订劳动合同以及缴纳社会保险费。2020年4月17日公司未与委托人沟通,安排委托人到其他车间工作,且公司待遇较前岗位明显降低。

因双方协商不成,张*委托我所对公司违法调岗的情况进行处理,维护自身合法的权益,要求公司支付2020年4月及5月1日至19日期间的工资16000元,并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

(文中所用均为化名)


我所办案律师在与当事人充分了解案件情况,认真研究案卷材料后,指导当事人固定及收集证据,向公司发送告知函,准备材料向仲裁委提起仲裁并参与仲裁庭审。仲裁裁决结果对我方不利,遂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采纳办案律师的意见,判决公司支付当事人经济赔偿金151939.2元及2020年5月1日至14日期间的工资3811.59元。后公司不服仲裁判决,办案律师运用诉讼逆转十大法宝中的高超谈判能力,成功促成调解,公司一次性支付当事人9万元赔偿。现当事人已收到公司赔偿款项,对此结果感到十分满意。

 

佛山市三水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如下裁决:

一、被申请人佛山市三水**铝业有限公司向申请人张*支付2020年5月1日至5日工资1839.08元;

二、驳回张*的其他仲裁请求。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佛山市三水**铝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支付经济赔偿金151939.2元、2020年5月1日至14日期间的工资3811.59元,以上合计155750.79元;

二、驳回张*的其他诉讼请求。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作出如下调解协议:

一、双方同意由佛山市三水**铝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7日前向张*支付90000元。履行完毕后,双方之间因劳动关系产生的权利义务已经全部结清,互相不再追究对方任何法律责任。

二、如佛山市三水**铝业有限公司未按期足额履行本调解书第一条约定的给付义务,张*有权按照(2020)粤0607民初4766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债权总额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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