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合同纠纷】恶意拖欠工程款,律师介入快速调解收回35.8万
发布时间: 2019-10-17 | 1704 次浏览 | 分享到:

【案     号】(2019)粤0606民初23571号

【委  人】*

【审理程序】调解

【代理结果】成功调解,快速追回工程款35.8万元

【代理单位】广东熊何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杨浩辉 律师

 

一、基本案情

      2016年9月3日,深圳**公司代原告*与被告佛山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署《施工承包合同》,由深圳**公司建设乐从镇**桥,工期122天,合同价款480万元。合同签订后,由原告程*实际包工包料施工建设,被告亦在施工期间多次与原告沟通并向原告直接支付工程款,工程完工后即被被告实际投入使用,但因被告未成功办理相关报建手续拒绝支付剩余的55万元工程款。

(文中均为化名)

 

二、代理过程

       我所在接受委托后,办案律师发现本案证据对于我方极为不利,很有可能因原告并非合同直接签署人而导致无法依据合同约定追究被告的责任,对于拖欠的工程款亦可能需要评估确定,从而可能导致原告的利益受损。办案律师在办案过程中经过多次调整方案,找到深圳**公司配合证明原告的实际承包人地位,亦多次给被告发律师函沟通协商付款事宜。最终在庭前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向,被告同意在扣除总工程款4%的开具发票税费后一次性支付拖欠的工程款35.8万元,快速收回拖欠的工程款,避免诉累。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如下:

一、双方确认被告佛山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熊*(佛山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尚欠原告程*工程款35.8万;

二、被告佛山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熊*自愿于2019年6月22日前向原告程*支付上述款项;

三、若被告未按期足额履约,则原告程*有权按照拖欠55万元工程款一次性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代理意见

      本案所涉及的桥梁建设工程,是由原告实际承建的,且已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施工实际交付被告使用,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工程款。

      本案所涉及的桥梁建设工程是由原告实际承建的,施工期间一直都是原告在与被告沟通合同履行事宜,包括原告向被告多次申请支付工程进度款,被告亦多次将工程进度款支付至原告账户,此外建设桥梁所用材料多份送货单均有原告签收确认,实际施工工人的劳务所得亦是由原告据实结算支付,故而原告才是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实际权利义务人。原告承包涉案桥梁后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完成施工,并经被告验收合格后已实际交付使用,原告已履行完全部的合同义务,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剩余全部工程款。

 

四、争议焦点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主体?

2、剩余未付工程款的数额?

 

五、律师点评

      社会实践中存在较多不具有建设工程承建资质的个人借名或挂靠有资质的企业承包建设工程的情况,一旦出现发包人、转包人、分包人拖欠工程款,实际承建人或实际施工人就会较难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建议在合同洽谈及施工过程中尽可能的以书面形式完备相关手续,确认权利义务主体。

返回列表
友情链接: 武汉律师 | 宁夏在线 | 刑事律师 | 佛山婚姻律师 | 佛山刑事律师 | 佛山合同案例 | 东营搬家公司 | 太平洋在线 | 谢保平律师 | 沈阳律师 | 中国律师
Copy©right 2003-2017熊何律师事务所 粤ICP备19113120号

粤公网安备 4406040200152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