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卖毒品】律师争取不用死刑
发布时间: 2018-07-26 | 1404 次浏览 | 分享到:
【案     号】(2016)粤06刑初12号
【委  人】许*波
审理程序】法院一审
【代理结果】成功争取到死缓结果
【代理单位】广东熊何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何瑞华 律师
 
一、基本案情
      2015年3月起,许*杰先后受欧*清的指使,以欧*清租用的广州市白云区*房为据点,大肆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共卖出约134301.26g甲基苯丙胺。4月14日晚,公安民警在据点起获甲基苯丙胺61620.91g,许*杰亦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鉴于是特大贩毒案,且许*杰是累犯,检察院要求从重处罚。
法定量刑:
1、贩卖毒品,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2、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二、代理过程
      许*杰于2015年4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后,其家属委托我所代理此案。办案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准备会见材料,分析被拘细节及缘由,在办案律师多次会见被告人许*杰并进一步了解案情后,立刻整理办案思路制定出办案方案,及时向相关部门提交专业法律意见。庭审上,办案律师精心应对庭审,并充分阐述辩护意见,在多方努力下,最终为当事人许*杰死缓的结果。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1、被告人许文杰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刑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三、代理意见
      1、被告许文杰认罪态度好,归案后如数供述其罪行;
      2、被告许文杰在本案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相对较小;
      3、被告许文杰于2015年4月11日至14日期间共卖出甲基苯丙胺的重量为134301.26克的证据不足;
      综上,许文杰依法可从轻处罚。
 
四、争议焦点
      1.毒品数量;
      2.犯罪嫌疑人在犯罪过程中起到的作用以及角色。
 
四、律师点评
      刑事案件讲究时效性,案件中每个阶段的处理补救措施都有法定时间限制,一般来说,逮捕前的37天是委托律师介入处理的黄金时间。本案中,家属理性并及时地委托我所专业、尽责的律师处理案件,对当事人而言无疑是雪中送炭的举动,而我所的承办团队亦尽心办案,从各方面入手为当事人争取到最好的效果。由此可以看出,在刑案中,律师的及时介入是案件成功的关键。
返回列表
友情链接: 武汉律师 | 宁夏在线 | 刑事律师 | 佛山婚姻律师 | 佛山刑事律师 | 佛山合同案例 | 东营搬家公司 | 太平洋在线 | 谢保平律师 | 沈阳律师 | 中国律师
Copy©right 2003-2017熊何律师事务所 粤ICP备19113120号

粤公网安备 4406040200152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