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拘留】律师巧辩获轻判
发布时间: 2018-07-26 | 1409 次浏览 | 分享到:
【案     号】(2016)粤0604刑初4131号
【委 托 人】祝*祺
【审理程序】初审法院一审 
【代理结果】非法拘禁罪,有期徒刑8个月
【代理单位】广东熊何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梁慧中 律师
 
一、基本案情
      祝*祺与被害人崔*安等人赌博,后来发现被害人崔*安出千,于是让被害人崔*安退回所输的钱4万元,并且将被害人崔*安带上车,带到一个宵夜店,后来被害人崔*安筹到钱之后才放走,一共是37600元。
      后,祝*祺涉嫌敲诈勒索罪在2016年7月14日被抓,当天拘留在南海看守所。2016年 10月20日,南海区检察院以被告涉嫌敲诈勒索罪提起公诉。
(文中所用均为化名)
法定量刑: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代理过程
      我所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立刻研究相关案例、法律法规,第一时间会见了祝*祺,对案件有了初步的了解,并针对案件情况及我所办理刑事案件的经验,为祝*祺草拟取保候审申请书、羁押必要性申请书,请求变更强制措施,但因祝*祺有前科而不被允许。
      该案件移送到南海检察院后,辩护律师立刻与检察官取得联系,争取尽早阅卷,为之后的辩护做好充分的准备。在结合阅卷情况及祝*祺自身情况后,辩护律师认为当事人祝*祺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不应判有罪。遂辩护律师全面为当事人准备无罪辩护,同时又提出当事人有减轻处罚的情节的观点,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在庭上据理力争。
最终,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采纳辩护律师的部分观点,判决被告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取得令委托人满意的判决结果。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被告祝*祺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三、代理意见
1被告不构成敲诈勒索,不应判有罪。
      被告是基于被害人崔*安的出千行为输钱了,想拿回自己的钱,这无可厚非,而且索要的数额与所输的钱相差不大,不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
2)被告有自首情节,从轻处罚。
      被告7月5日晚赌博输钱,跟被害人崔*安拿到钱之后,良心不安,故自觉到当地派出所自首,如实陈述自己的行为。
3)被告认罪态度好。
      在公安机关的整个侦查过程中,被告始终对自己的犯罪事实如实供述,供述前后一致。在本案的整个庭审过程中,被告认罪态度好,能如实回答公诉机关和审判人员的提问,自愿认罪。
4)被告配合公安机关其他犯罪事实的侦查工作,有悔罪表现。
5)被告作为一名年轻的父亲,尚需照顾年幼的小孩。
      被告孩子年幼,且之前一直由其照顾,小孩对其特为依赖,为保障小孩的健康成长,请求贵院能够从轻处罚,让被告重新担负起作为父亲的责任。
 
四、争议焦点
1、被告是否构成犯罪?构成的话,是什么罪名?
 
五、律师点评
      刑法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但是通过委托我所律师代理此案,往往能很好地把握案件办理过程中的每一个节点的黄金时间,适时提交每一份法律文书,对与办案部门沟通及引导案件走向亦可起到良好的作用,从而制定良好的策略,为当事人争取到理想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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