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卖毒品】律师介入获轻判
发布时间: 2018-07-26 | 1392 次浏览 | 分享到:
【案     号】(2016)粤0106刑初字第2198号
【委 托 人】孙*宝
【审理程序】法院一审
【代理结果】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
【代理单位】广东熊何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袁雄飞 律师、徐碧玉 律师
 
一、基本案情
     2016年9月10日上午,嫌疑人孙*宝携带一小包甲基苯丙胺(冰毒)前往广州市天河区**地铁站附近,以400元价格将其贩卖给案外人肖*,被在场的公安人员当场抓获,缴获甲基苯丙胺(冰毒)一小包及作案工具手机一部。经鉴定,孙*宝所携带的甲基苯丙胺(冰毒)净重0.62克。
     同日嫌疑人孙*宝被拘留,关押于广州市天河区看守所。

法定量刑贩卖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二、代理过程
     我所律师结案后立刻着手研究相关案例及法律法规,并第一时间会见了孙*宝对案件进行进一步了解,又为被告人孙*宝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申请取保。
     在该案件移送到天河区检察院后,辩护律师立刻与检察官取得联系,争取尽早阅卷,为之后的辩护作充分的准备。广州市天河区检察院于2016年12月22日向天河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辩护律师迅速与主办法官取得联系,得知该案于2017年1月10日开庭审理后,结合阅卷情况及被告人孙*宝自身情况,连夜整理出办案方案。庭审上,辩护律师准备充分,思路清晰,始终努力维护孙*宝的合法权益。最终,天河区人民法院采纳辩护人的观点,判决被告人孙*宝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取得令委托人满意的判决结果。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被告人孙*宝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三、代理意见
      1、被告人系初犯,之前未有过任何违法犯罪记录,依法可以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受过良好教育,犯罪前之前有正当工作,手上获取到毒品也是因其朋友吸毒而转送给他,并非主观上意图从事毒品贩卖活动。从被告人拿到朋友转送的毒品后几个月没有进行出售可知,被告人对于该毒品贩卖并没有强烈的意图,不具备强烈的犯罪主观意图。此次也是因其法律意识淡薄,并且恰好有第三方提供了机会,促使其萌发了犯意并实施了此次行为,对此请法院依法予以考量。

      2、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非常轻微,社会危害性小。
     被告人此次抓获的毒品数量为甲基苯丙胺0.62克,其数量十分轻微,并且被告人也仅仅实施过这一次的贩毒行为,其行为对于社会的危害性并不大。

      3、被告人被抓获后积极配合调查,认罪态度良好。
     被告人当场被抓获后并没有任何反抗行为,并在随后的每一次讯问中都积极交代自己的犯罪行为过程,主动积极配合公安部门、司法部门的调查。被告人承认自己的犯罪事实和错误,并且对自己犯下的罪行悔恨难过,承诺日后一定痛改前非,给家庭和社会创造价值。

      4、被告人在2012年起便患有严重的抑郁症,经多方治疗至今未能痊愈。
     在看守所期间仍有继续服用相关的药物。其因严重的抑郁症病情及服用抗抑郁药物的影响,对大脑造成了相应的损伤,对于相应的灵敏度和反应都会有所减弱,还有烦躁、易怒的情绪。这也是他在犯罪前后并没有办法进行正确、准确、冷静地分析,导致犯下此次罪行的缘故。请法院考虑到被告人的身体健康状况,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5、被告人至今未婚,家中尚有已上年纪的父母亲需要赡养。
     被告人自被羁押以来对其家庭尤其是其年迈的父母造成了巨大的打击,请求法院考虑到被告人家庭的综合情况,对其轻判,以便其出来更好的服务社会和照顾家人。

综上,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轻微,对社会危害性不大,具有从轻减轻的情节,希望法院综合考量,对被告人作出公正的裁决。
 
四、争议焦点
      被告人孙*宝的精神状态是否影响量刑。
 
五、律师点评
      刑事案件中,律师的重要性非同小可。不仅可以第一时间会见当事人,缓解当事人及家属的情绪,也能让当事人对自己的情况、罪名等有所了解,不至于彷徨无助。更能够通过律师的介入,制定出良好的办案方案,在适合的时间内一一实施,进而为当时候争取到更好的结果。本案中,正是由于嫌疑人家属有较好的法律意识,在事发后第一时间聘请律师介入处理案件,才有利于办案律师早早做好准备,进而为嫌疑人争取到轻判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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