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被告双方于1994年2月4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婚生女儿。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婚后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夫妻之间存在矛盾。2010年6月10日,原告简*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判决双方离婚,位于佛山市禅城区高基街***房由原、被告各占一半产权。判决离婚后,被告搬离案涉房屋。原告认为双方已经离婚,判决仅确认份额不利于双方纠纷的解决,房屋在两人名下迟迟未处理存在诸多不便,为此原告也多次找被告协商处理案涉房屋的事宜,并曾经委托律师介入调解,但是双方都未能达成一致意见。遂委托我所,代为处理此案。
办案律师通过与委托人详细沟通,深入了解案情及细节,确定办案思路及方案,查阅了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后,询问当事人对于房屋处置的意见,并告知当事人处置房屋的三个结果,分别是:一房屋归男方所有,由男方补偿50%份额给女方;二房屋归女方所有,由女方补偿50%份额给男方;三拍卖房屋,所得价款扣除相关费用后由双方平分。在庭后,办案律师通过多次调解,终于说服被告,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由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当事人对此结果表示满意。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作出调解如下:
一、位于佛山市禅城区高基街***房及地下室***号、***号车位原、被告各占一半产权,现原、被告双方同意对上述房产及车位进行分割,自本调解协议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内,原、被告双方共同委托房屋中介机构出卖佛山市禅城区高基街***房及地下室***号***号车位,在交易过程中,双方都负有配合义务、积极协助房屋中介机构办理相应的手续,售房款全部打入原告与被告婚生女儿名下账户,对于售房款原告与被告平均分配(每人分得50%);
二、若双方在上述期限内原、被告双方共同委托的房屋中介机构未能成功出售上述房产及车位,原告有权向禅城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对佛山市禅城区高基街***房及地下室***号***号车位进行司法拍卖,拍卖所得款项扣除相应费用后剩余房款由原告与被告平均分配(每人分得50%)。
粤公网安备 44060402001529号
原、被告双方于1994年2月4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婚生女儿。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婚后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夫妻之间存在矛盾。2010年6月10日,原告简*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判决双方离婚,位于佛山市禅城区高基街***房由原、被告各占一半产权。判决离婚后,被告搬离案涉房屋。原告认为双方已经离婚,判决仅确认份额不利于双方纠纷的解决,房屋在两人名下迟迟未处理存在诸多不便,为此原告也多次找被告协商处理案涉房屋的事宜,并曾经委托律师介入调解,但是双方都未能达成一致意见。遂委托我所,代为处理此案。
办案律师通过与委托人详细沟通,深入了解案情及细节,确定办案思路及方案,查阅了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后,询问当事人对于房屋处置的意见,并告知当事人处置房屋的三个结果,分别是:一房屋归男方所有,由男方补偿50%份额给女方;二房屋归女方所有,由女方补偿50%份额给男方;三拍卖房屋,所得价款扣除相关费用后由双方平分。在庭后,办案律师通过多次调解,终于说服被告,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由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当事人对此结果表示满意。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作出调解如下:
一、位于佛山市禅城区高基街***房及地下室***号、***号车位原、被告各占一半产权,现原、被告双方同意对上述房产及车位进行分割,自本调解协议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内,原、被告双方共同委托房屋中介机构出卖佛山市禅城区高基街***房及地下室***号***号车位,在交易过程中,双方都负有配合义务、积极协助房屋中介机构办理相应的手续,售房款全部打入原告与被告婚生女儿名下账户,对于售房款原告与被告平均分配(每人分得50%);
二、若双方在上述期限内原、被告双方共同委托的房屋中介机构未能成功出售上述房产及车位,原告有权向禅城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对佛山市禅城区高基街***房及地下室***号***号车位进行司法拍卖,拍卖所得款项扣除相应费用后剩余房款由原告与被告平均分配(每人分得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