喜讯:【2020.06.18】我所承办覃*组织卖淫罪成功争取轻判
发布时间: 2020-07-16 | 1142 次浏览 | 分享到:

       我所承办阳*诈骗罪成功争取缓刑。

       2019年5月至6月,被告人*通过互联网购买了支付平台、短信平台和用户电话信息,伙同被告人*(委托人)在其租住的佛山市禅城区某房内,以打电话形式寻找需要小额贷款的客户,编造为客户进行网络小额贷款申请和审批的事实,诱骗客户缴纳人民币(以下币种同)399.99元至2000元不等金额作为贷款保证金,共骗取客户保证金56990元,期间被害人孔*被骗2799.93元,被害人何*惠被骗800元,被害人邱*山被诈骗1199.97元,被害人陈*杰被诈骗799. 98元。2019年6月2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被逮捕。被告人何*、阳*犯诈骗罪,于2020年1月9日提起公诉。

(文中所用均为化名)


法定量刑: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决定

*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在接受委托后,我所律师第一时间会见犯罪嫌疑人*,根据犯罪嫌疑人的陈述,了解基础事实。在其后的办案过程中,办案律师指导家属积极联系受害人,多次与犯罪嫌疑人家属以及受害人沟通赔偿谅解和退赃事宜。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办案律师经过阅卷、研讨、并综合全案的证据情况来看,被告人*向被害人提供的链接均是真实的贷款链接,当事人有成功贷款的可能,这也是警察查到的报案人不多的原因。可见在帮助他人贷款的主观上其并非明知不可为而为之,主观恶性较小。

      被告人阳*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悔罪态度好、在共同犯罪中地位较低,作用较小,场地和被害人的信息均不是其负责,同时赃款最终也并非其支配,应认定为从犯。在审判阶段,经过办案律师的不懈努力,法庭采纳我方办案律师的辩护意见,最终判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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