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号】佛山南拘通字[2016]09335号
【委 托 人】蒋*
【代理结果】无罪释放
【代理单位】广东熊何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梁慧中 律师、符喆 实习律师
一、基本案情
2016年11月中旬蒋*入职**休闲会所从事前台收银工作。后会所因涉嫌组织卖淫被查,蒋*也因为在会所工作的缘故而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6年12月3日被南海区公安局拘留,后羁押在南海区看守所。
法定量刑:处以五年或以上有期徒刑。
二、代理过程
我所接受委托后,律师迅速制定办案思路,立即向当事人提出建议、多次沟通了解当事人意愿。并先后几次会见犯罪嫌疑人蒋*。了解案情和犯罪嫌疑人的身体和心理状况,并及时转告委托人,让委托人放心。案件移送到桂城派出所后,我所律师立即跟公安机关沟通并及时提交法律意见书等材料。在办案律师的极力争取下,最终争取到无罪释放,当事人对办案结果十分满意。
三、代理意见
1、认定蒋*涉嫌组织卖淫罪的证据不足,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涉嫌组织卖淫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组织、策划、指挥他人卖淫的行为。组织他人卖淫的具体手段,主要是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本案中,当事人在前台中从事收银的工作,并多次表示对会所组织卖淫的情况不知情,且亦无相关的有效证据能证明当事人有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的参与行为,故认定当事人涉嫌组织卖淫罪的证据不足,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四、争议焦点
蒋*涉嫌组织卖淫罪的罪名是否成立
五、律师点评
本案属于组织卖淫罪,最低法定刑为五年以上。我所律师介入后,通过及时了解案情,会见犯罪嫌疑人。掌控好整个案件的发展进程,并及时与相关部门沟通,提交专业的法律文书,取得了良好的办案效果最终为犯罪嫌疑人争取到无罪释放的结果。取得了委托人的信任。
粤公网安备 44060402001529号
【案 号】佛山南拘通字[2016]09335号
【委 托 人】蒋*
【代理结果】无罪释放
【代理单位】广东熊何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梁慧中 律师、符喆 实习律师
一、基本案情
2016年11月中旬蒋*入职**休闲会所从事前台收银工作。后会所因涉嫌组织卖淫被查,蒋*也因为在会所工作的缘故而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6年12月3日被南海区公安局拘留,后羁押在南海区看守所。
法定量刑:处以五年或以上有期徒刑。
二、代理过程
我所接受委托后,律师迅速制定办案思路,立即向当事人提出建议、多次沟通了解当事人意愿。并先后几次会见犯罪嫌疑人蒋*。了解案情和犯罪嫌疑人的身体和心理状况,并及时转告委托人,让委托人放心。案件移送到桂城派出所后,我所律师立即跟公安机关沟通并及时提交法律意见书等材料。在办案律师的极力争取下,最终争取到无罪释放,当事人对办案结果十分满意。
三、代理意见
1、认定蒋*涉嫌组织卖淫罪的证据不足,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涉嫌组织卖淫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组织、策划、指挥他人卖淫的行为。组织他人卖淫的具体手段,主要是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本案中,当事人在前台中从事收银的工作,并多次表示对会所组织卖淫的情况不知情,且亦无相关的有效证据能证明当事人有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的参与行为,故认定当事人涉嫌组织卖淫罪的证据不足,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四、争议焦点
蒋*涉嫌组织卖淫罪的罪名是否成立
五、律师点评
本案属于组织卖淫罪,最低法定刑为五年以上。我所律师介入后,通过及时了解案情,会见犯罪嫌疑人。掌控好整个案件的发展进程,并及时与相关部门沟通,提交专业的法律文书,取得了良好的办案效果最终为犯罪嫌疑人争取到无罪释放的结果。取得了委托人的信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