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侵犯家具商标权,快速调解减少赔偿
发布时间: 2018-10-18 | 2290 次浏览 | 分享到:

【案    号】(2018)粤0604民初14721号

【委  佛山市商*电器有限公司(被告)

【代理结果】减少赔偿额

【代理单位】广东熊何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官雯 律师、陈胜妹 律师助理

 

一、基本案情

       委托人佛山市商*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电器在京东网店及自身生产销售的抽油烟机产品之中使用广东*牌科技公司”字样,该行为属于侵犯*牌家具集团的商标权。广东*牌科技公司已被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为侵害*牌家具集团企业名称并判令该公司立即变更企业名称,2017年就已同样的行为被*牌家具集团起诉侵犯商标权,故*电器的现行为属于知情情况下的恶意侵权。*牌家具集团针对*电器的恶意侵权行为起诉要求*电器赔偿30万,中山市**金属制品公司赔偿20万,共计50万。委托人被起诉后,原告申请冻结*电器公司委托人账户。

       接案当时,*电器没有提供任何的证据,其也明知自己的行为已然构成商标侵权行为。因此,*电器希望可以在调解的情况下尽可能的减少赔偿金额。

(文中所用均为化名)

二、代理过程

       2018年7月31日,我所接受*电器的委托,为了能够顺利、及时地为当事人争取到理想效果,我所律师与*电器负责人进行了详细的面谈,了解案情细节,制成谈话笔录,并指导其从多个方面着手调查取证。第一,与当事人沟通案件,制定相应的应诉方案。 第二,与对方代理人联系,积极促成双方的调解。第三,在对方不愿意接受调解的情况下参与庭审,但在庭审的过程中还是积极的参与调解。第四,达成调解后,继续为客户跟进其公司账户解封的问题。

       由于*电器2017年就已经有过相同的商标侵权行为,当时我方就该行为与对方达成调解,现在*电器又有同样的恶意侵权行为,对方一开始并没有调解的意向。在办案的过程中,主办律师积极与客户保持及时的沟通,让客户知悉整个案件的进展,最终与对方多次协商后亦促成了调解*电器的行为没有被判商标侵权,调解金额为20万(对方请求赔偿金额为50万)。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作出如下调解:

  1. 被告*电器立即停止在其京东网店中使用*牌”字样;

  2. 被告*电器立即停止销售标有广东*牌科技公司”字样的消毒柜;

  3. 被告中山市**金属制品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标有广东*牌科技公司”字样的消毒柜;

被告*电器就本案赔偿*牌家具集团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0万元,分两期付款,第一期100000元与2018年8月31日前支付,第二期100000元与2018年9月15日前支付。

 

、争议焦点

赔偿额数额

 

四、律师点评
       商标侵权问题要在全面了解案件、搜集证据的前提下对案件进行全面的分析,对于败诉风险大的案件,要积极参与调解,与对方沟通,及时与客户进行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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