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结果】追到违约款项38万元
原告(刘*)、被告(黄*河、林*)于2017年3月5日签订《房屋买卖合约》。原、被告双方同意房屋以795000元的价格成交。买卖合约签订当天,原告向两被告支付购房定金40000元。因两被告不愿继续出售房屋,迟迟不履行合约。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黄*、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支付违约金79500元;
二、被告黄*、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赔偿中介费23850元;
三、被告黄*、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赔偿房屋差价损失330000元。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驳回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原、被告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被告黄*、林*一次性赔偿原告刘*380000元整,原、被告因此次房屋买卖合同关系纠纷所产生的一切纠纷就此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