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号】(2016)粤0606民初19351号
【委 托 人】佛山市**卫浴有限公司
【代理结果】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避免数十万元的经济损失
原告李*2014年3月、11月,两次从位于**家具(被告二)首层**号商铺(被告三)中公证购买了浴室柜两套。其后,原告李*以被告一佛山市**卫浴有限公司(我方当事人)、被告二**家具、被告三**号商铺的负责人朱*销售“三无产品”、被告四佛山市**洁具厂生产“三无产品”为由,起诉四被告,要求四被告返还购买价款、支付双倍赔偿。
我所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基于委托人希望合理拖延时间的诉求,我方办案律师即向顺德区人民法院提起了管辖权异议,并于裁定作出后依法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上诉被裁定驳回后,办案律师即基于原告及其他被告提交的证据材料,进一步与委托人核实、了解案情细节。在办案过程中,办案律师了解到:1、原告数次公证购买与案涉产品同款的产品,其公证书同样被运用于其向广州知产院提起的、其诉称同款产品侵害其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的侵权诉讼中,原告购买行为不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保护的日常生活消费行为;2、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被告一为案涉产品的销售者,仅能证明案涉产品是被告三销售的。被告三的销售行为与被告一无关,原告无权向被告一主张权利。基于以上了解到的信息,办案律师有针对性地制订了办案方案,完成了包括调查取证、归纳案件争议焦点、证据审查等庭审前准备工作。并为 了确保诉讼策略的一致性、保证庭审质量,办案律师多次与委托人的关联企业的代理律师碰面,沟通诉讼策略。
该案两次开庭审理时,我方办案律师均进行了全面的准备工作,一审法院采纳了我方律师举示的证据材料、提出的质证意见及代理意见,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成功避免了当事人数十万元的经济损失。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