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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对手冒用企业名称获利,律师介入获赔
发布时间: 2019-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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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号】(2015)佛中法知民终字第103号
【委 托 人】
佛山**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审理程序】
初审法院一审
【代理单位】
广东熊何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熊何律师团队
一、
基本案情
佛山***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在未经得佛山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同意的情况下,为提高产品宣传推广效果,擅自在产品上及网络的宣传信息中频繁使用佛山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企业名称,同时亦在与客户洽谈业务时声称其销售的产品来源于捷*机电,造成客户对产品来源的混淆,恶意侵占了捷*机电的市场份额,构成不正当竞争,严重损害捷*机电的企业形象和商誉,给捷*机电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
二、代理过程
我所接受佛山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委托后,经过深入研究,在办案的过程中搜集确认对方擅自使用我方当事人企业名称的有利证据,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及有利解读,多次与侵权方、办案法官交涉,最终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达作出判决,要求对方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我方企业的相应损失。
三
、争议焦点
佛山***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在未经得佛山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同意的情况,擅自在产品上及网络的宣传信息中频繁使用佛山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企业名称是否构成侵权行为?
四
、律师点评
在如今的市场经济活动中,很多企业为避免宣传过高,部分企业抱着侥幸的心理擅自在网络上发布同行业其他企业的宣传图片作为自己产品之用,甚至因新企业知名度较小,与客户洽谈业务也声称以大企业相关已取得客户信任,遇到此种情况,被侵害企业不能一味退让,应当及时维护自己的利益,与对方企业协商解决,必要时须寻求法律途径解决,以维护企业生存的核心技术及信誉保障,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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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 托 人】佛山**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审理程序】初审法院一审
【代理单位】广东熊何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熊何律师团队
一、 基本案情
佛山***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在未经得佛山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同意的情况下,为提高产品宣传推广效果,擅自在产品上及网络的宣传信息中频繁使用佛山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企业名称,同时亦在与客户洽谈业务时声称其销售的产品来源于捷*机电,造成客户对产品来源的混淆,恶意侵占了捷*机电的市场份额,构成不正当竞争,严重损害捷*机电的企业形象和商誉,给捷*机电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
二、代理过程
我所接受佛山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委托后,经过深入研究,在办案的过程中搜集确认对方擅自使用我方当事人企业名称的有利证据,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及有利解读,多次与侵权方、办案法官交涉,最终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达作出判决,要求对方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我方企业的相应损失。
三、争议焦点
佛山***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在未经得佛山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同意的情况,擅自在产品上及网络的宣传信息中频繁使用佛山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企业名称是否构成侵权行为?
四、律师点评
在如今的市场经济活动中,很多企业为避免宣传过高,部分企业抱着侥幸的心理擅自在网络上发布同行业其他企业的宣传图片作为自己产品之用,甚至因新企业知名度较小,与客户洽谈业务也声称以大企业相关已取得客户信任,遇到此种情况,被侵害企业不能一味退让,应当及时维护自己的利益,与对方企业协商解决,必要时须寻求法律途径解决,以维护企业生存的核心技术及信誉保障,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