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工程承包结算各执一词,律师介入驳回诉讼请求
发布时间: 2018-11-16 | 2145 次浏览 | 分享到:

【案    号】(2018)粤0605民初9891号

【委  人】*南被告

【审理程序】一审

【代理结果】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代理单位】广东熊何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黄少峰 律师、郑邦锋 实习律师、莫桦君 律师助理

 

一、基本案情

       被告黄*南的父亲*承包里水河村社区*杰2栋房屋工程后,将砌砖工作交给原告及其所带领的工人来完成,黄*只与原告结算,并且是对原告及其所带领工人完成的全部工程量进行打包结算。后因被告父亲身体问题回老家休养。原告*称被告黄*南参与里水河村社区*杰2栋房屋工程结算并收取了工程款。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南带走了属于李*工人工资70000元因此,原告*法院起诉*南,请求判决被告支付李*工人工资7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

被告黄*出于维护自身权益的需要,委托我所代理此案。

(文中所用均为化名)

 

二、代理过程

       办案律师经过与委托人详细沟通,确定办案思路,第一时间协助委托人办理佛山市流动人员办理居(暂)住证历史记录,工作证明等办案律师在了解案情时,发现被告*南确实和案外人*杰签过一份协议,但是涉案工程是被告父亲*承包,并当时2017年底在村委会的介入下,*杰才同意支付工程尾款但是*身体一直抱恙,无法从老家赶回来,为尽快解决双方之前的矛盾,才由其儿子*南*杰双方签署。办案律师秉持客户第一、精益求精的价值观,经过办案律师的反复研究,庭上为我方当事人据理力争,且原告坚持以黄*南为被告,以劳务合同纠纷进行诉讼。最终,法院认定*原告之间不符合劳务关系特征,更符合承揽关系,同时原告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欠款数额为70000元,最终判决驳回李*的全部诉讼请求。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

驳回李*的全部诉讼请求。

 

三、争议焦点

1.被告主体是否适格?

2.原告与被告直接的是否存在劳务合同关系,是否存在证据证明原告接受被告的指挥与安排为其提供劳务服务,是否能证明被告拖欠原告工资及工资数额?

 

四、律师点评

       本案中,当事人收到法院传票,被起诉请求*南支付7万工人工资,办案律师秉持客户第一的服务态度,一边通过大数据分析案情,继续研究相关法律条文,我所专业律师的帮助,最终诉讼驳回对方的全部诉讼请求。律师建议,要及时委托律师的介入,充分的向法院提交答辩状,最大程度避免当事人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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