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号】(2020)粤1224民初93号
【委 托 人】佛山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原告)
【代理结果】成功调解,快速追回415910元广告费
【代理单位】广东熊何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刘康 律师、黎佩 律师助理
一、基本案情
佛山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公司”)分别于2018年4月22日、2018年8月20日、2019年3月19日、2019年5月30日与怀集县雍*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雍*公司”)签订《户外广告发布合同》、《微信朋友圈广告发布合同》、《某项目户外广告发布合同》、《户外广告牌上画制作安装合同》,合同约定博*公司为雍*公司提供广告服务,雍*公司需向博*公司支付广告发布费共计363110元。另外,由于博*公司与雍*公司存在较为良好、稳定的合作关系,为合作便利以及出于对雍*公司的信任,在没有签订书面合同的情况下,博*公司分别于2018年8月、2018年9月以及2019年4月为雍*公司提供了户外广告制作上画(含喷画、安装、高空、维护),广告费共计52800元。博*公司为雍*公司提供广告服务后,雍*公司没有依约支付对应的款项,博*公司多次向其追讨均无果。面对雍*公司拖延付款的行为,博*公司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遂委托我所代为处理相关的追款事宜。
(文中均为化名)
二、代理过程
主办律师接案后,通过了解案情,快速确定办案思路,搜集整理相关证据材料。为节省时间和诉讼成本,律师决定先采用向对方发送律师函的方式向其施压。第一次律师函发出后,雍*公司不久就主动联系了博*公司,向其支付了广告发布费363110元,然而剩下的没有书面合同的52800元广告费却迟迟没有支付。博*公司再次找到律师要求向雍*公司再次发送律师函,但是第二次律师函没有带来理想的效果,于是律师立即收集相关证据向法院提起了诉讼。通过与法院、雍*公司频繁的沟通与交流,雍*公司最终主动提出调解方案,承诺愿意即时支付博*公司剩余广告费,希望博*公司撤回起诉。快速追回415910元广告费,当事人对此结果表示十分满意。
三、争议焦点
没有签订书面合同的款项如何追回?
四、律师点评
对于合同的形式,《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明确规定:当事人未以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订立合同,但从双方从事的民事行为能够推定双方有订立合同意愿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是以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中的“其他形式”订立的合同,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虽然博*公司与雍*公司对52800元广告费未签订书面合同,但是双方通过实际行为已经达成了合同关系且博*公司已经实际履行了合同义务,因此博*公司是可以据此追偿相应款项的,收集、固定双方达成合作意思且实际履行的证据成为本案尤为关键的环节。
粤公网安备 44060402001529号
【案 号】(2020)粤1224民初93号
【委 托 人】佛山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原告)
【代理结果】成功调解,快速追回415910元广告费
【代理单位】广东熊何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刘康 律师、黎佩 律师助理
一、基本案情
佛山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公司”)分别于2018年4月22日、2018年8月20日、2019年3月19日、2019年5月30日与怀集县雍*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雍*公司”)签订《户外广告发布合同》、《微信朋友圈广告发布合同》、《某项目户外广告发布合同》、《户外广告牌上画制作安装合同》,合同约定博*公司为雍*公司提供广告服务,雍*公司需向博*公司支付广告发布费共计363110元。另外,由于博*公司与雍*公司存在较为良好、稳定的合作关系,为合作便利以及出于对雍*公司的信任,在没有签订书面合同的情况下,博*公司分别于2018年8月、2018年9月以及2019年4月为雍*公司提供了户外广告制作上画(含喷画、安装、高空、维护),广告费共计52800元。博*公司为雍*公司提供广告服务后,雍*公司没有依约支付对应的款项,博*公司多次向其追讨均无果。面对雍*公司拖延付款的行为,博*公司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遂委托我所代为处理相关的追款事宜。
(文中均为化名)
二、代理过程
主办律师接案后,通过了解案情,快速确定办案思路,搜集整理相关证据材料。为节省时间和诉讼成本,律师决定先采用向对方发送律师函的方式向其施压。第一次律师函发出后,雍*公司不久就主动联系了博*公司,向其支付了广告发布费363110元,然而剩下的没有书面合同的52800元广告费却迟迟没有支付。博*公司再次找到律师要求向雍*公司再次发送律师函,但是第二次律师函没有带来理想的效果,于是律师立即收集相关证据向法院提起了诉讼。通过与法院、雍*公司频繁的沟通与交流,雍*公司最终主动提出调解方案,承诺愿意即时支付博*公司剩余广告费,希望博*公司撤回起诉。快速追回415910元广告费,当事人对此结果表示十分满意。
三、争议焦点
没有签订书面合同的款项如何追回?
四、律师点评
对于合同的形式,《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明确规定:当事人未以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订立合同,但从双方从事的民事行为能够推定双方有订立合同意愿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是以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中的“其他形式”订立的合同,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虽然博*公司与雍*公司对52800元广告费未签订书面合同,但是双方通过实际行为已经达成了合同关系且博*公司已经实际履行了合同义务,因此博*公司是可以据此追偿相应款项的,收集、固定双方达成合作意思且实际履行的证据成为本案尤为关键的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