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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合同】巧妙运用诉讼策略,拿房屋面积误差高额赔偿款
发布时间: 2018-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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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号】
(2016)粤0604民初343号
【委 托 人】
崔*强、关*弟
【代理结果】
争取补偿款18万元
【代理单位】
广东熊何律师事务所
一、
基本案情
崔*强、关*弟与佛山市**中心城房地产有限公司于2013年6月9日签订了编号为:1301009642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合同》”)。该《合同》约定由崔*强、关*弟购买佛山市**中心城房地产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位于禅城区季华五路55号四座首层P7号的商铺一套,套内建筑面积47.53平方米。《合同》签订之后,崔*强、关*弟支付了购房款,佛山市**中心城房地产有限公司也向崔*强、关*弟交付了商铺。2015年8月29日,佛山市**中心城房地产有限公司突然通知崔*强、关*弟,崔*强、关*弟购买的商铺存在面积误差,实测套内建筑面积为49.0400平方米,比《合同》约定套内建筑面积大出1.51平方米,面积误差达到3.18%,并要求崔*强、关*弟承担误差部分的房屋价款。崔*强、关*弟认为,商铺的面积与《合同》约定明显不符,根据《合同》约定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崔*强、关*弟提出与佛山市**中心城房地产有限公司解除《合同》并要求佛山市**中心城房地产有限公司退款。但佛山市**中心城房地产有限公司对崔*强、关*弟的要求一直置之不理。
二、
代理过程
2015年10月27日,崔*强、关*弟委托我所代为处理此案,接受委托后,办案律师仔细研究合同之后发现,崔*强、关*弟购买的商品房是按套出售的,合同中的面积误差条款明确注明不适用于按套计价出售的商品房,如果对方因此抗辩,诉请很大可能不被法院支持,且崔*强、关*弟需要承担较多的诉讼费用。
为了减少崔*强、关*弟的诉讼成本,我方以面积误差大于3%为由,书面向佛山市**中心城房地产有限公司申请退房,同时向禅城区人民法院提出了解除合同之诉,开庭的时候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约定合同解除,并口头协议佛山市**中心城房地产有限公司额外支付5万块钱的补偿,但庭后崔*强、关*弟在计算赔偿清单之后,认为5万块钱的补偿太少,不能接受。于是我方多次反复跟对方沟通退款方案,希望佛山市**中心城房地产有限公司可以支付10万块钱的补偿,但佛山市**中心城房地产有限公司始终坚持只肯在退还本金的基础上支付5万块钱的补偿,多次斡旋不成之后,佛山市**中心城房地产有限公司也只是退还了本金,对于利息始终不能给出我方可以接受的价格,我方果断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支付崔*强、关*弟本金的利息以及因合同解除而造成的一系列损失,对方虽然在庭上主张崔*强、关*弟在上一次诉讼中曾经口头答应5万块钱调解,并申请法院调查,但我方律师当庭就以该口头协议并无纳入生效调解书中因而无效为由抗辩,最终法院采纳了我方的观点,判决佛山市**中心城房地产有限公司支付崔*强、关*弟各项损失合计184707.9元。
三
、争议焦点
按套计价出售的商品房,面积误差大于3%时,能否解除合同并申请退款?
四
、律师点评:
在商品房的销售过程中,面积误差纠纷问题一直是购房纠纷中的重头戏。商品房的销售包括现售和预售,在预售情形中,合同中约定的面积不会是产权登记面积,即使在现售情形中,绝大多数待销房屋的面积也都是暂测面积,其产权登记面积一般要由房管部门的专业人员予以测定,故而因面积误差引发的纠纷、诉讼不胜枚举,这是公众法律意识提高的良好体现。但是,诉讼之前一定要理性、审慎地研究相应的合同以及法律规范适用的条件,避免支付无谓的诉讼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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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 托 人】崔*强、关*弟
【代理结果】争取补偿款18万元
【代理单位】广东熊何律师事务所
一、 基本案情
崔*强、关*弟与佛山市**中心城房地产有限公司于2013年6月9日签订了编号为:1301009642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合同》”)。该《合同》约定由崔*强、关*弟购买佛山市**中心城房地产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位于禅城区季华五路55号四座首层P7号的商铺一套,套内建筑面积47.53平方米。《合同》签订之后,崔*强、关*弟支付了购房款,佛山市**中心城房地产有限公司也向崔*强、关*弟交付了商铺。2015年8月29日,佛山市**中心城房地产有限公司突然通知崔*强、关*弟,崔*强、关*弟购买的商铺存在面积误差,实测套内建筑面积为49.0400平方米,比《合同》约定套内建筑面积大出1.51平方米,面积误差达到3.18%,并要求崔*强、关*弟承担误差部分的房屋价款。崔*强、关*弟认为,商铺的面积与《合同》约定明显不符,根据《合同》约定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崔*强、关*弟提出与佛山市**中心城房地产有限公司解除《合同》并要求佛山市**中心城房地产有限公司退款。但佛山市**中心城房地产有限公司对崔*强、关*弟的要求一直置之不理。
二、代理过程
2015年10月27日,崔*强、关*弟委托我所代为处理此案,接受委托后,办案律师仔细研究合同之后发现,崔*强、关*弟购买的商品房是按套出售的,合同中的面积误差条款明确注明不适用于按套计价出售的商品房,如果对方因此抗辩,诉请很大可能不被法院支持,且崔*强、关*弟需要承担较多的诉讼费用。
为了减少崔*强、关*弟的诉讼成本,我方以面积误差大于3%为由,书面向佛山市**中心城房地产有限公司申请退房,同时向禅城区人民法院提出了解除合同之诉,开庭的时候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约定合同解除,并口头协议佛山市**中心城房地产有限公司额外支付5万块钱的补偿,但庭后崔*强、关*弟在计算赔偿清单之后,认为5万块钱的补偿太少,不能接受。于是我方多次反复跟对方沟通退款方案,希望佛山市**中心城房地产有限公司可以支付10万块钱的补偿,但佛山市**中心城房地产有限公司始终坚持只肯在退还本金的基础上支付5万块钱的补偿,多次斡旋不成之后,佛山市**中心城房地产有限公司也只是退还了本金,对于利息始终不能给出我方可以接受的价格,我方果断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支付崔*强、关*弟本金的利息以及因合同解除而造成的一系列损失,对方虽然在庭上主张崔*强、关*弟在上一次诉讼中曾经口头答应5万块钱调解,并申请法院调查,但我方律师当庭就以该口头协议并无纳入生效调解书中因而无效为由抗辩,最终法院采纳了我方的观点,判决佛山市**中心城房地产有限公司支付崔*强、关*弟各项损失合计184707.9元。
三、争议焦点
按套计价出售的商品房,面积误差大于3%时,能否解除合同并申请退款?
四、律师点评:
在商品房的销售过程中,面积误差纠纷问题一直是购房纠纷中的重头戏。商品房的销售包括现售和预售,在预售情形中,合同中约定的面积不会是产权登记面积,即使在现售情形中,绝大多数待销房屋的面积也都是暂测面积,其产权登记面积一般要由房管部门的专业人员予以测定,故而因面积误差引发的纠纷、诉讼不胜枚举,这是公众法律意识提高的良好体现。但是,诉讼之前一定要理性、审慎地研究相应的合同以及法律规范适用的条件,避免支付无谓的诉讼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