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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物流公司代收货款后人去楼空,律师巧妙介入异地执行
发布时间: 2018-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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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号】
(2014)佛明法民二初字第231号
【委 托 人】
李*坚(原告)
【审理程序】
初审法院一审
【代理结果】
成功追回货款
【代理单位】
广东熊何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马嘉宁 律师
一、基本案情
原告李*坚是佛山市禅城区*遮阳篷材料部的经营者,黄*娥是广东*物流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以下简称“物流佛山分公司”)张槎网点的负责人。李*坚与黄*娥一直有快递合作关系,李*坚的货物由黄*娥采取货到付款的快递方式,负责运送到客户处,并由黄*娥代收货款。李*坚出于对黄*娥的信任,没有与其签订快递服务协议,也没有要求其交付任何的快递底单,仅采取月结对账核算的方式,根据客户订单的货款金额向黄*娥收取其已代收的货款。
2014年6月17日,黄*娥向李键坚立下欠条,确认欠李*坚的代收货款35244元,并承诺每星期支付5000元。事后黄*娥未支付任何款项,并关机逃避原告的催收。李*坚此时得知黄*娥经营的网点已关门倒闭,人去楼空,同时在广东*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流公司”)的官网查询到其已暂停广东张槎网点的所有业务。李*坚致电给广东*物流有限公司的客服电话,该客服人员称广东张槎网点的负责人黄*娥确实拖欠多人的代收货款,已有多人投诉,建议李*坚提起民事诉讼。
二、代理过程
我所律师在接受委托以后,主办律师在深入研究本案案情及证据后发现本案主体及主体间关系较为复杂,认为黄*娥是物流佛山分公司张槎网点的负责人,物流公司作为企业总部,对加盟人的经营行为负有管理责任,故物流公司应当与物流佛山分公司对张槎网点黄*娥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故以物流佛山分公司、物流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
在主办律师当庭灵活发表代理意见,在得知黄*娥实系佛山市*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代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与物流有限公司签订的是《网络特许经营合同》,双方独立经营,自负盈亏后,灵活变更代理意见,根据黄*娥门店的招牌及欠条等证据,认为代理公司与物流有限公司构成表见代理关系。最后,法官采纳了我方的观点。最终法院判决被告物流有限公司向李*坚支付人民币35244元的良好办案效果。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
法院
出具
民事判决书如下
:
被告广东*物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坚支付人民币35244元。
三、代理意见
黄*娥实系佛山市*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代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与物流有限公司签订的是《网络特许经营合同》,双方独立经营,自负盈亏后,灵活变更代理意见,根据黄*娥门店的招牌及欠条等证据,认为代理公司与物流有限公司构成表见代理关系。故物流有限公司应该对代理公司的行为向 李*坚承担法律责任,应当向李*坚支付被代理公司代收的货款35244元。
四、争议焦点
1、物流有限公司、物流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与代理公司的关系;
2、物流有限公司、物流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是否应当对代理公司的代收货款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五、律师点评:
在如今的市场经济活动中,很多人对合同方面的法律意识仍然比较薄弱,很多采取口头约定的方式进行交易,随意签订约定不明确或对自己不利的格式合同。对方实施了违约行为是又无及时保存证据,一旦发生纠纷要诉诸法院时,才发现无法证明对方违约、证明自己的损失。因此,律师建议大家在交易的过程中最好能委托律师起草相关合同以保证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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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 托 人】李*坚(原告)
【审理程序】初审法院一审
【代理结果】成功追回货款
【代理单位】广东熊何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马嘉宁 律师
一、基本案情
原告李*坚是佛山市禅城区*遮阳篷材料部的经营者,黄*娥是广东*物流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以下简称“物流佛山分公司”)张槎网点的负责人。李*坚与黄*娥一直有快递合作关系,李*坚的货物由黄*娥采取货到付款的快递方式,负责运送到客户处,并由黄*娥代收货款。李*坚出于对黄*娥的信任,没有与其签订快递服务协议,也没有要求其交付任何的快递底单,仅采取月结对账核算的方式,根据客户订单的货款金额向黄*娥收取其已代收的货款。
2014年6月17日,黄*娥向李键坚立下欠条,确认欠李*坚的代收货款35244元,并承诺每星期支付5000元。事后黄*娥未支付任何款项,并关机逃避原告的催收。李*坚此时得知黄*娥经营的网点已关门倒闭,人去楼空,同时在广东*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流公司”)的官网查询到其已暂停广东张槎网点的所有业务。李*坚致电给广东*物流有限公司的客服电话,该客服人员称广东张槎网点的负责人黄*娥确实拖欠多人的代收货款,已有多人投诉,建议李*坚提起民事诉讼。
二、代理过程
我所律师在接受委托以后,主办律师在深入研究本案案情及证据后发现本案主体及主体间关系较为复杂,认为黄*娥是物流佛山分公司张槎网点的负责人,物流公司作为企业总部,对加盟人的经营行为负有管理责任,故物流公司应当与物流佛山分公司对张槎网点黄*娥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故以物流佛山分公司、物流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
在主办律师当庭灵活发表代理意见,在得知黄*娥实系佛山市*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代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与物流有限公司签订的是《网络特许经营合同》,双方独立经营,自负盈亏后,灵活变更代理意见,根据黄*娥门店的招牌及欠条等证据,认为代理公司与物流有限公司构成表见代理关系。最后,法官采纳了我方的观点。最终法院判决被告物流有限公司向李*坚支付人民币35244元的良好办案效果。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出具民事判决书如下:
被告广东*物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坚支付人民币35244元。
三、代理意见
黄*娥实系佛山市*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代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与物流有限公司签订的是《网络特许经营合同》,双方独立经营,自负盈亏后,灵活变更代理意见,根据黄*娥门店的招牌及欠条等证据,认为代理公司与物流有限公司构成表见代理关系。故物流有限公司应该对代理公司的行为向 李*坚承担法律责任,应当向李*坚支付被代理公司代收的货款35244元。
四、争议焦点
1、物流有限公司、物流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与代理公司的关系;
2、物流有限公司、物流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是否应当对代理公司的代收货款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五、律师点评:
在如今的市场经济活动中,很多人对合同方面的法律意识仍然比较薄弱,很多采取口头约定的方式进行交易,随意签订约定不明确或对自己不利的格式合同。对方实施了违约行为是又无及时保存证据,一旦发生纠纷要诉诸法院时,才发现无法证明对方违约、证明自己的损失。因此,律师建议大家在交易的过程中最好能委托律师起草相关合同以保证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