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房屋升值遭卖家拒卖,律师介入争取违约赔偿45万
发布时间: 2018-07-26 | 2164 次浏览 | 分享到:
【案        号】(2017)粤0604民初4222号、(2018)粤06民终973号
【委  托  人】岑*(原告)
【审理程序】一审、二审调解
【代理结果】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并在两日内收回定金、利息、财产保全费等共45万
【代理单位】广东熊何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袁雄飞 律师 罗翠怡 实习律师
 
一、基本案情
      委托人岑*与被告黎*灼于2016年6月6日就买卖位于佛山市禅城区镇荣路**号一座**房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原被告双方同意案涉物业以940000元的价格成交,如一方违约的,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按每日总成交价1‰支付违约金。为了积极履行合同,委托特于合同签订当天支付房屋买卖的定金50000元。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当在签订本合同后3个工作日内向抵押银行申请提前还贷等。但自合同签订至今已长达9个月,被告却一直拖延不予办理房屋买卖的相关手续,在委托人催告以后仍不履行,导致委托人无法获得房产的登记所有权。岑*遂委托我所代理此案,希望解除合同并退回定金。
(文中所用均为化名)
 
二、代理过程
      2017年3月3日,岑*委托我所代理本案,详细了解案情后,办案律师积极搜集与本案相似的因政策原因解除合同的案例,快速准备好起诉材料,并做好房屋的财产保全,防止对方转移财产。在办案过程中,办案律师曾多次与被告黎*灼沟通谈判,因此在二审庭审中,被告黎*灼同意三日内返还10万元定金及利息,并支付财产保全费及案件受理费及房屋差价赔偿等合计45万元,以诉讼方式达成调解,并快速收到款项,达成了当事人的委托目的,当事人对此非常满意。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二审调解书如下:
1、确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约》解除;
2、被告黎*灼自愿于2018年2月10日前一次性向岑*支付房屋买卖纠纷赔偿款合计45万元(包括但不限于双倍返还定金,中介代理服务费、评估鉴定费、房屋差价赔偿、诉讼费、保全费等)。
 
、争议焦点
1、合同能否继续履行?若不能,能否要求赔偿房屋差价;
2、能否达成调解,尽快拿到款项。
 
四、律师点评
      在涉案标的金额较大时,务必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查封等额财产,以保证执行的顺利,以免赢了官司输了钱。本案中,因此以诉讼方式达成调解,并两日内快速收到款项,达成了当事人的委托目的,当事人对此非常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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