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号】(2018)粤0605刑初2575号
【委 托 人】李*
【审理程序】初审法院一审
【代理结果】成功争取缓刑结案
【代理单位】广东熊何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朱丽珍 律师、陈欣 实习律师
一、基本案情
2018年6月8日下午(禁渔期),被告人李*驾驶水泥艇去到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新龙龙涌河涌(禁渔区),李*主要负责使用电鱼机等工具捕鱼,合力捕捞了16条鱼。同日17时许,民警在龙涌河涌抓获李*,起获16条鱼(共13.29公斤)、1艘水泥艇、1支电鱼杆、1台电鱼机、2个电瓶、2个胶箱、1个网兜。
法定量刑: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刑法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被告人李*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4个月,缓刑六个月。
二、代理过程
我所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立刻研究相关案例、法律法规,第一时间会见了李*,对案件有了初步的了解,并针对案件情况及我们办理刑事案件的经验,为被告人李*草拟羁押必要性申请书,请求变更强制措施。该案件移送到南海区检察院后,办案律师立刻与检察官取得联系,争取尽早阅卷,为之后的辩护做好充分的准备。佛山市南海区检察院向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办案律师立刻与主办法官取得联系,并了解到该案于2018年7月27日开庭审理,办案律师在结合阅卷情况及被告李*自身情况,全面地为其准备辩护。最终,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采纳办案律师的观点,判决被告人李*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4个月,缓刑6个月。取得令委托人满意的判决结果。
三、代理意见
一、李*主观上并没有犯罪的故意,也未造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的后果,不具有社会危害性。
李*虽然知道禁渔期的概念,但由于他相关知识的储备不足,以为只有海上才有禁渔期,并不知道内河涌具有禁渔期,该内河涌也没有相关禁渔期的公示信息。李*主观上仅仅是在大雨后水漫过河涌,想去河涌打捞鱼,纯粹是为了游玩,主观上并没有犯罪的故意,且犯罪嫌疑人李*也未受过相应的行政处罚,未通过非法捕捞水产品获利,且捕捞到的鱼类是鲢鱼,重量只有13.4kg,同时并没有造成非法捕捞水产品严重后果,不具备社会危害性。
二、李*的行为仅仅是一般的违法行为,不应当关押。
当天是其他人员提议一起去捕鱼的,李*仅仅是为了游玩,且由于当天是佛山多年来少有的暴雨,大家也是一时兴起去玩,也希望办案机关予以考虑。李*此次违法行为并没有任何的经济目的,也未从中获利,更没有造成不良后果。
按照刑法的第三百四十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由于李*情节轻微,并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李*涉嫌该罪名,也完全可以单处罚金,继续关押明显于法不合。李*到案后一直积极如实向公安机关交代案件情况,并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使得案件的侦查顺利进行;且李*已经将自己的行为坦白向公安机关供述,对其采取取保候审后也不可能出现串供、伪造、毁灭证据等行为;亦无犯罪前科,也无违法违纪等不良行为,遵纪守法。
四、争议焦点
被告李*的犯罪情节。
五、律师点评: 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条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且南海区检察院对被告李*的量刑建议是一年。但是通过律师辩护,制定良好的策略,是可以起到很好的辩护效果的。在案件的办理过程中,每个节点上的黄金时间把控,每一份法律文书的适时提交,能起到与办案部门沟通、并做到引导案件走向的良好作用,为其争取了缓刑。
粤公网安备 44060402001529号
【案 号】(2018)粤0605刑初2575号
【委 托 人】李*
【审理程序】初审法院一审
【代理结果】成功争取缓刑结案
【代理单位】广东熊何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朱丽珍 律师、陈欣 实习律师
一、基本案情
2018年6月8日下午(禁渔期),被告人李*驾驶水泥艇去到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新龙龙涌河涌(禁渔区),李*主要负责使用电鱼机等工具捕鱼,合力捕捞了16条鱼。同日17时许,民警在龙涌河涌抓获李*,起获16条鱼(共13.29公斤)、1艘水泥艇、1支电鱼杆、1台电鱼机、2个电瓶、2个胶箱、1个网兜。
法定量刑: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刑法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被告人李*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4个月,缓刑六个月。
二、代理过程
我所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立刻研究相关案例、法律法规,第一时间会见了李*,对案件有了初步的了解,并针对案件情况及我们办理刑事案件的经验,为被告人李*草拟羁押必要性申请书,请求变更强制措施。该案件移送到南海区检察院后,办案律师立刻与检察官取得联系,争取尽早阅卷,为之后的辩护做好充分的准备。佛山市南海区检察院向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办案律师立刻与主办法官取得联系,并了解到该案于2018年7月27日开庭审理,办案律师在结合阅卷情况及被告李*自身情况,全面地为其准备辩护。最终,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采纳办案律师的观点,判决被告人李*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4个月,缓刑6个月。取得令委托人满意的判决结果。
三、代理意见
一、李*主观上并没有犯罪的故意,也未造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的后果,不具有社会危害性。
李*虽然知道禁渔期的概念,但由于他相关知识的储备不足,以为只有海上才有禁渔期,并不知道内河涌具有禁渔期,该内河涌也没有相关禁渔期的公示信息。李*主观上仅仅是在大雨后水漫过河涌,想去河涌打捞鱼,纯粹是为了游玩,主观上并没有犯罪的故意,且犯罪嫌疑人李*也未受过相应的行政处罚,未通过非法捕捞水产品获利,且捕捞到的鱼类是鲢鱼,重量只有13.4kg,同时并没有造成非法捕捞水产品严重后果,不具备社会危害性。
二、李*的行为仅仅是一般的违法行为,不应当关押。
当天是其他人员提议一起去捕鱼的,李*仅仅是为了游玩,且由于当天是佛山多年来少有的暴雨,大家也是一时兴起去玩,也希望办案机关予以考虑。李*此次违法行为并没有任何的经济目的,也未从中获利,更没有造成不良后果。
按照刑法的第三百四十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由于李*情节轻微,并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李*涉嫌该罪名,也完全可以单处罚金,继续关押明显于法不合。李*到案后一直积极如实向公安机关交代案件情况,并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使得案件的侦查顺利进行;且李*已经将自己的行为坦白向公安机关供述,对其采取取保候审后也不可能出现串供、伪造、毁灭证据等行为;亦无犯罪前科,也无违法违纪等不良行为,遵纪守法。
四、争议焦点
被告李*的犯罪情节。
五、律师点评:
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条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且南海区检察院对被告李*的量刑建议是一年。但是通过律师辩护,制定良好的策略,是可以起到很好的辩护效果的。在案件的办理过程中,每个节点上的黄金时间把控,每一份法律文书的适时提交,能起到与办案部门沟通、并做到引导案件走向的良好作用,为其争取了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