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号】佛禅检刑不诉【2018】112号
【委 托 人】丁*(犯罪嫌疑人)
【审理程序】检察院公诉阶段
【代理结果】成功争取在审查逮捕阶段取保候审、在检察院公诉阶段不予起诉
【代理单位】广东熊何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袁雄飞 律师
一、基本案情
当事人丁*与受害人徐*是多年的出租户和承租户的关系。自2015年起把承租的市东下路**号*号铺位转租给徐*,2018年3月原有的合同到期,双方经协商在2018年3月26日重新签订了新的租赁合同,租金从原4000元涨为4300元。事后徐*反悔,于2018年3月29日来到当事人丁*的铺位因租金价格问题与其发生口角,后双方发生肢体冲突,丁*用手将被害人徐国龙推倒在地,致被害人徐国龙右髌骨骨折。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徐国龙的损害程度轻伤二级。2018年4月27日,丁*被民警电话传唤,自行到派出所接受调查。
(文中所用均为化名)
法定量刑: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018年10月12日佛山市禅城区检察院作出决定:
犯故意伤害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并赔偿被害人损失,达成刑事和解,悔罪态度好,免除刑罚,决定不予起诉。
二、代理过程
我所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立刻研究相关案例、法律法规,第一时间会见了嫌疑人丁*,初步了解案件的事实经过,并针对案件情况及我们办理刑事案件的经验,积极联系被害人,多次沟通并赔偿其医药费等获得其谅解,递交不予起诉及取保候审申请书,成功在检察院逮捕前办理取保候审。后又多次与办案检察官沟通,递交及表达不予起诉的法律意见。最后当事人在完成40个小时的义工服务后,检察院不予起诉。由于家属心情急躁,办案律师多次跟家属沟通案件进度,安抚家属情绪,家属对办案人员的办案质量、工作态度表示非常满意。
三、代理意见
1、本案情节显著轻微,丁*没有主观恶性。
本案中丁*没有主观故意,没有主观恶性,徐*的受伤可以说是一种意外情况,丁*并没有主观上要加害徐*的意识。
2、本案危害不大,丁*也没有社会危害性。丁*之前无任何犯罪前科,一直兢兢业业、遵纪守法,无任何不良记录;丁*事发后一直积极如实向公安机关陈述案件事实,积极反省自身过错,认真悔罪。被害人也已出院很久,造成的伤害也很小。
3、已取得被害人徐*的刑事谅解书。事发后,丁*本人同意通过配偶何*积极向被害人徐*赔偿8万余元的赔偿款,并诚恳道歉,获得徐*的谅解,自愿不再追究丁*的刑事责任。丁*解除人身限制后,亲自向徐*道歉及表示了自己的悔意,被害人徐*也表示请求公安、检察或者司法机关对丁*予以撤案、不予起诉、不予刑事处罚。
四、争议焦点
受害者伤势经鉴定为轻伤,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能否不予起诉。
五、律师点评 刑事案件家属情绪都会较为急躁和敏感,办案人员需要及时与家属沟通会见、案件进度的情况,安抚家属情绪;及时跟进,积极与对方沟通争取谅解后,及时与检察官联系并递交相关文书,把握时机为当事人争取取保候审及不予起诉。
粤公网安备 44060402001529号
【案 号】佛禅检刑不诉【2018】112号
【委 托 人】丁*(犯罪嫌疑人)
【审理程序】检察院公诉阶段
【代理结果】成功争取在审查逮捕阶段取保候审、在检察院公诉阶段不予起诉
【代理单位】广东熊何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袁雄飞 律师
一、基本案情
当事人丁*与受害人徐*是多年的出租户和承租户的关系。自2015年起把承租的市东下路**号*号铺位转租给徐*,2018年3月原有的合同到期,双方经协商在2018年3月26日重新签订了新的租赁合同,租金从原4000元涨为4300元。事后徐*反悔,于2018年3月29日来到当事人丁*的铺位因租金价格问题与其发生口角,后双方发生肢体冲突,丁*用手将被害人徐国龙推倒在地,致被害人徐国龙右髌骨骨折。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徐国龙的损害程度轻伤二级。2018年4月27日,丁*被民警电话传唤,自行到派出所接受调查。
(文中所用均为化名)
法定量刑: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018年10月12日佛山市禅城区检察院作出决定:
犯故意伤害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并赔偿被害人损失,达成刑事和解,悔罪态度好,免除刑罚,决定不予起诉。
二、代理过程
我所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立刻研究相关案例、法律法规,第一时间会见了嫌疑人丁*,初步了解案件的事实经过,并针对案件情况及我们办理刑事案件的经验,积极联系被害人,多次沟通并赔偿其医药费等获得其谅解,递交不予起诉及取保候审申请书,成功在检察院逮捕前办理取保候审。后又多次与办案检察官沟通,递交及表达不予起诉的法律意见。最后当事人在完成40个小时的义工服务后,检察院不予起诉。由于家属心情急躁,办案律师多次跟家属沟通案件进度,安抚家属情绪,家属对办案人员的办案质量、工作态度表示非常满意。
三、代理意见
1、本案情节显著轻微,丁*没有主观恶性。
本案中丁*没有主观故意,没有主观恶性,徐*的受伤可以说是一种意外情况,丁*并没有主观上要加害徐*的意识。
2、本案危害不大,丁*也没有社会危害性。丁*之前无任何犯罪前科,一直兢兢业业、遵纪守法,无任何不良记录;丁*事发后一直积极如实向公安机关陈述案件事实,积极反省自身过错,认真悔罪。被害人也已出院很久,造成的伤害也很小。
3、已取得被害人徐*的刑事谅解书。事发后,丁*本人同意通过配偶何*积极向被害人徐*赔偿8万余元的赔偿款,并诚恳道歉,获得徐*的谅解,自愿不再追究丁*的刑事责任。丁*解除人身限制后,亲自向徐*道歉及表示了自己的悔意,被害人徐*也表示请求公安、检察或者司法机关对丁*予以撤案、不予起诉、不予刑事处罚。
四、争议焦点
受害者伤势经鉴定为轻伤,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能否不予起诉。
五、律师点评
刑事案件家属情绪都会较为急躁和敏感,办案人员需要及时与家属沟通会见、案件进度的情况,安抚家属情绪;及时跟进,积极与对方沟通争取谅解后,及时与检察官联系并递交相关文书,把握时机为当事人争取取保候审及不予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