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罪】严重醉驾且导致三车相撞,最终成功获得监外执行
发布时间: 2018-12-28 | 1585 次浏览 | 分享到:

【案      号】2018)粤0604刑初301号

【委   人】*

【审理程序】初审法院一审 

【代理结果】取保候审监外执行

【代理单位】广东熊何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袁雄飞律师、钟淑华律师

 

一、基本案情

       2016年12月23日2时30分许,被告彭*饮酒后驾驶小轿车在佛山市禅城区佛山大道由南往北行驶至轻工路口时,追尾碰撞同方向正在等红绿灯的被害人王*驾驶的小轿车、被害人何*驾驶的小轿车,导致车辆损坏、被告彭*受伤昏厥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害人何*报警,民警到场后,将被告彭*送去医院诊治并提取血液样本。经鉴定,被告彭*的血液样本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34mg/100ml。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彭*承担此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王*、何*无事故责任。

       2017年1月11日,被告彭*赔偿被害人王*、何*等人的损失,并取得谅解。

    (文中均为化名)

 

佛山市禅城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如下

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二、代理过程

       我所接受*委托后,马上指派办案律师到民警大队与几位受害人进行协商,沟通赔偿谅解等所有事宜且在办理过程积极与公检法部门沟通,成功争取取保候审以及争取到监外执行,家属对此十分满意。

 

三、代理意见

一、被告的饮酒行为是发生在18点左右,驾车是在凌晨2点左右,其酒后驾车行为是发生在酒后5个小时之后,是在休息了很久后,被告疏于对法律常识的了解,也是对自己驾驶技术的自信才导致本次的酒后驾车行为,本次行为未造成人员伤亡,其犯罪情节轻微,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对于追尾造成的车赔偿,并得到其三人的谅解。

二、被告事发后承诺积极配合警方的调查,实事求是的陈述事发全部经过,不做任何的虚假陈述,积极接受教育和承担本次行为导致的后果,以此为鉴。以后保证做到酒后不驾车,驾车不饮酒,做一个真正的守法者。

三、被告一贯守法,之前没有任何违法犯罪记录,恶性小,本次违法行为是初犯,偶犯,被告在提审期间详细、如实供述自己的所作所为,无隐瞒、捏造事实等其他推卸责任、逃避打击等行为。辩护人恳请法院在对被告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四、被告有真诚的悔罪表现。除了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行为,被告还对自己的行为悔恨不已,被告真诚悔罪,愿意改过自新,重新作人,法庭应该做出积极的响应。

五、被告对被告从轻、减轻处罚,并建议使用缓刑,更能实现刑法目的,更能起到对被告的惩罚教育作用。

 

四、争议焦点
对于被告彭*是否可以减轻量刑

 

五、律师点评
       刑事案件讲究时效性,要把握每个阶段的处理补救措施都有法定时间限制。本案中,家属理性及时委托律师处理,承办团队也从各方面入手为当事人争取最好效果。所以,建议在刑案中律师的及时介入是案件成功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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