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号】(2019)粤0606刑初78号
【委 托 人】游*
【审理程序】一审
【代理结果】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代理单位】广东熊何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袁雄飞 律师、郑邦锋 律师
一、基本案情
2017年,汤**任职**公司大烤炉分厂丝印组组长,负责申请、领取、保管油墨,掌握丝印班的油墨使用情况。2017年,汤**、冯*(同案犯)、张*(同案犯)经商量后,利用职务的便利,由冯*、汤**联系**公司油墨材料的供应商东莞市*耀印刷材料有限公司(下简称*耀公司)的负责人彭*,要求其向**公司供应油墨时,将**公司丝印班用剩的油墨材料当作供应的材料,和其他实际供应的油墨一起(即制作空单)供应给**公司,从而从**公司支付给供应商的空单的货款中侵占资金,所得侵占资金由*耀公司和汤**等人瓜分,2017年10月-12月期间共作案两次,3人共获利14万元。2018年5月31日被顺德区公安局以涉嫌职务侵占罪刑事拘留。
(文中均为化名)
法定量刑:《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二、代理过程
我所接受委托后,指派律师多次前往顺德区看守所会见汤**,为其提供法律指导、帮助,前往顺德区人民检察院阅卷,详细分析、研究案情。为汤**向侦查机关、检察院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并递交了多份法律意见书,向检察院申请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并提交了多份法律意见书,就本案的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提出了专业分析意见。办案律师同时通过电话沟通、当面沟通的方式积极与承办检察官沟通此案的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问题。最终,顺德区人民检察院采纳了辩护律师的观点,在将该案公诉至德庆县人民法院时,采纳了辩护律师提出的汤**的从轻处罚情节,作出了有利于汤**的量刑建议。最终,为汤**争取轻判,当事人及家属对此十分满意。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被告人汤**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三、辩护意见
辩护律师就汤**涉嫌职务侵占罪提出的理据、观点:
一、本案情节轻微,汤**系初犯,主观恶性低。
汤**在**公司已工作多年,在**公司一直遵纪守法,只因汤**家里有老人需要赡养,小孩需要抚养、上学,家庭经济压力大,其家里生活就靠汤**以及其妻子每个月领取的工资作为支撑。况且,**公司每次在发放原材料并要求制作一定产品任务,汤**在完成公司任务后,都会剩余一点原材料,汤**为了添补家用,在每次制作完产品后,把剩余一点的原材料收集存放起来,积累到一定量便转卖出去,赚点外快养活家用。因此,汤**是迫于家庭经济压力,为了家人生活,才有如此行为,主观上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的恶性低。
二、汤**社会危害性低,非法所得已全部退还公司,公司的损失已得到弥补。
首先,**公司在发现汤**行为后,找汤**协商处理,汤**在认知到自己的错误后,积极配合**公司,把自己所分得的30600元款项直接转回给**公司,并对**公司表示歉意,承认错误,这充分表明了汤**在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性后,立即采取补救措施以弥补自己的过错行为,可以说,汤**是个有良好素质的人,其社会危害性低。其次,按照职务侵占罪的相关法律规定,汤**与同案犯违法犯罪所得累计金额只是达到职务侵占罪的“数额较大”标准,汤**的个人所得、获利很低,且汤**没有其他严重犯罪情节,再次,汤**被刑拘后,积极配合办案人员做笔录、讯问,其认罪态度积极、诚恳,配合办案人员做好侦查工作。况且,职务侵占罪是个经济型犯罪,汤**积极返还犯罪所得,配合办案人员调查清楚年实,并收集好证据,汤**的社会危害性很低。
三、犯罪嫌疑人汤**认罪、悔罪,案件事实争议不大,建议按照简易程序处理。
本案的相应事实已经查清,相应的证据也已经固定。同时汤**定居佛山,有老人以及一个小孩需要他照顾,其妻子游**也处于怀孕后段时期,前段时间差点流产,没办法工作,没有其他人可以照顾她,其预产期为2019年1月2日,现已是2018年12月中下旬。汤**虽自身存在一定过错,但情节非常轻微,因此恳请贵院综合考虑本案案情,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处理。
四、争议焦点
1、犯罪嫌疑人汤**是否涉嫌职务侵占罪?
2、被告人汤**的宣告刑应为多少?
五、律师点评 刑事案件,是控辩双方的对抗,在定性、定量上存在疑点的案件,如无辩护人从专业的角度为被告人据理力争 ,则被告人的权益无形中可能受到严重损害。因此,刑事案件,尤其是重大、复杂刑事案件,辩护人是至关重要的。本案中,辩护人严格审查证据材料与案件事实,提出了被告人的行为系初犯、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最终法院从轻判决。
粤公网安备 44060402001529号
【案 号】(2019)粤0606刑初78号
【委 托 人】游*
【审理程序】一审
【代理结果】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代理单位】广东熊何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袁雄飞 律师、郑邦锋 律师
一、基本案情
2017年,汤**任职**公司大烤炉分厂丝印组组长,负责申请、领取、保管油墨,掌握丝印班的油墨使用情况。2017年,汤**、冯*(同案犯)、张*(同案犯)经商量后,利用职务的便利,由冯*、汤**联系**公司油墨材料的供应商东莞市*耀印刷材料有限公司(下简称*耀公司)的负责人彭*,要求其向**公司供应油墨时,将**公司丝印班用剩的油墨材料当作供应的材料,和其他实际供应的油墨一起(即制作空单)供应给**公司,从而从**公司支付给供应商的空单的货款中侵占资金,所得侵占资金由*耀公司和汤**等人瓜分,2017年10月-12月期间共作案两次,3人共获利14万元。2018年5月31日被顺德区公安局以涉嫌职务侵占罪刑事拘留。
(文中均为化名)
法定量刑:《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二、代理过程
我所接受委托后,指派律师多次前往顺德区看守所会见汤**,为其提供法律指导、帮助,前往顺德区人民检察院阅卷,详细分析、研究案情。为汤**向侦查机关、检察院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并递交了多份法律意见书,向检察院申请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并提交了多份法律意见书,就本案的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提出了专业分析意见。办案律师同时通过电话沟通、当面沟通的方式积极与承办检察官沟通此案的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问题。最终,顺德区人民检察院采纳了辩护律师的观点,在将该案公诉至德庆县人民法院时,采纳了辩护律师提出的汤**的从轻处罚情节,作出了有利于汤**的量刑建议。最终,为汤**争取轻判,当事人及家属对此十分满意。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被告人汤**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三、辩护意见
辩护律师就汤**涉嫌职务侵占罪提出的理据、观点:
一、本案情节轻微,汤**系初犯,主观恶性低。
汤**在**公司已工作多年,在**公司一直遵纪守法,只因汤**家里有老人需要赡养,小孩需要抚养、上学,家庭经济压力大,其家里生活就靠汤**以及其妻子每个月领取的工资作为支撑。况且,**公司每次在发放原材料并要求制作一定产品任务,汤**在完成公司任务后,都会剩余一点原材料,汤**为了添补家用,在每次制作完产品后,把剩余一点的原材料收集存放起来,积累到一定量便转卖出去,赚点外快养活家用。因此,汤**是迫于家庭经济压力,为了家人生活,才有如此行为,主观上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的恶性低。
二、汤**社会危害性低,非法所得已全部退还公司,公司的损失已得到弥补。
首先,**公司在发现汤**行为后,找汤**协商处理,汤**在认知到自己的错误后,积极配合**公司,把自己所分得的30600元款项直接转回给**公司,并对**公司表示歉意,承认错误,这充分表明了汤**在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性后,立即采取补救措施以弥补自己的过错行为,可以说,汤**是个有良好素质的人,其社会危害性低。其次,按照职务侵占罪的相关法律规定,汤**与同案犯违法犯罪所得累计金额只是达到职务侵占罪的“数额较大”标准,汤**的个人所得、获利很低,且汤**没有其他严重犯罪情节,再次,汤**被刑拘后,积极配合办案人员做笔录、讯问,其认罪态度积极、诚恳,配合办案人员做好侦查工作。况且,职务侵占罪是个经济型犯罪,汤**积极返还犯罪所得,配合办案人员调查清楚年实,并收集好证据,汤**的社会危害性很低。
三、犯罪嫌疑人汤**认罪、悔罪,案件事实争议不大,建议按照简易程序处理。
本案的相应事实已经查清,相应的证据也已经固定。同时汤**定居佛山,有老人以及一个小孩需要他照顾,其妻子游**也处于怀孕后段时期,前段时间差点流产,没办法工作,没有其他人可以照顾她,其预产期为2019年1月2日,现已是2018年12月中下旬。汤**虽自身存在一定过错,但情节非常轻微,因此恳请贵院综合考虑本案案情,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处理。
四、争议焦点
1、犯罪嫌疑人汤**是否涉嫌职务侵占罪?
2、被告人汤**的宣告刑应为多少?
五、律师点评
刑事案件,是控辩双方的对抗,在定性、定量上存在疑点的案件,如无辩护人从专业的角度为被告人据理力争 ,则被告人的权益无形中可能受到严重损害。因此,刑事案件,尤其是重大、复杂刑事案件,辩护人是至关重要的。本案中,辩护人严格审查证据材料与案件事实,提出了被告人的行为系初犯、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最终法院从轻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