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律师及时介入,力争退赃
发布时间: 2019-09-29 | 1768 次浏览 | 分享到:

【案     号】2016)粤0605刑初3680号

【委  人】*俊(受害人)

【审理程序】法院一审

【代理结果】挽回损失8万余

【代理单位】广东熊何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梁慧中 律师、邹汉锋 律师助理

 

一、基本案情

       2016 年3 月27 日17 时许,**准备一叠“钱”(外面一张面额100 元的真人民币,其余为冥币) 后,到佛山市南海区桂城石肯桥路段。*乙骑电动自行车故意在被害人*俊前方下该叠 “钱”,*甲骑电动自行车赶上捡起该叠“钱”并称可以与*俊平分款项,*俊遂跟随*甲离开现场。不久,*乙追上*俊、陈*字并质问是否捡到其遗失的财物,要求二人拿出身上财物给其查验,*俊为了证明身上的银行卡是自己所有,便使用手机拨打银行客服热线并输入密码进行验证在验证过程中,陈*字、*乙偷看*俊的银行卡密码。后*甲*俊一个黑色腰包,将该叠“钱”放进黑色腰包内,并让*俊将身上现金人民币3600 元、苹果iphone 6plus 手机、1 张中国银行银行卡、1张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也放进黑色腰包里,称由*俊保管该黑色腰包。*乙伺机要求*甲返回现场让一个“目击者”确认,引开*俊的注意力,*甲*俊不注意之机,迅速用事先准备好的装有报纸的黑色腰包将上述腰包进行调换,从而盗走*俊的现金、手机、银行卡。得手后,*甲*乙自动柜员机取走上述银行卡内的部分现金、在珠宝首饰店使用上述银行卡刷卡购买首饰,造成刘*俊损失十万多元。

 

二、代理过程

       我所接受委托后,律师迅速制定办案思路,立即向公安部门及法院沟通并申请退赃。后经法院开庭审理,我方律师积极参与庭审发表意见,要求陈*甲、陈*乙退赃。最后,法院判决陈*甲、陈*乙盗窃罪成立,对缴获现金及两人账户被冻结资金退还给刘*俊,为刘*俊挽回损失共87084.26元。

 

三、代理意见

       基于本案被告人陈*甲、陈*乙的犯罪事实清楚,已构成盗窃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4条的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法院应依法判令被告人陈*甲、陈*乙构成盗窃罪,并判令被告人陈*甲、陈*乙名下的财产(包括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及所收缴赃物优先退还给受害人刘*俊。


四、争议焦点

盗窃案中的受害人能通过何种途径主张施害者返还损失?


五、律师点评

       本案属于刑事类案件,目前的法律规定对受害者的保护力度较弱。本案中,我所律师及时制定方案、积极与公诉机关、审判机关沟通,争取在庭上据理力争,最终帮当事人争取退赃成功,较大地减少受害人的损失,体现了我所律师高效、丰富的办案经验。最后,建议受害人注意保管自身财务,不要贪图便宜,轻易相信他人,造成自己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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