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拘禁罪】为追讨高利贷非法拘禁他人被刑拘,律师辩护获释放
发布时间: 2019-09-29 | 1830 次浏览 | 分享到:

【案     号】2017】粤刑字第A0018号

【委  人】*

【审理程序】公安侦查阶段

【代理结果】予以释放

【代理单位】广东熊何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袁雄飞 律师、欧舞静 律师

 

一、基本案情

        20173月,为追索逾期的高利贷借款,许*与危*一同到顺德区某休闲会所找借款人吴**。到达休闲会所后,许*、危*与吴**协商还款事宜,期间双方均有通知其他朋友到场。当日晚上七时许,双方协商未果,且在顺德区某小巷发生冲突,期间许*、危*一方有人员殴打吴**致其有伤势但未达轻微伤。后仍然协商未果,许*、危*一方有人员就将吴**带来轿车并驾驶至伦教附近某加油站附近的小公园。将吴**带至加油站附近小公园后,这些人员就电话通知许*、危*过去现场,此时许*、危*已经在驾车返回许*在佛山住所的路上。接到电话后,许*、危*即改驾车驶去加油站附近的小公园。到达小公园后,因吴**称其家属会带钱过来还债,因此许*、危*等人遂留住吴**在小公园等候吴**家属送钱过来。等候三小时左右,吴**的家属并没有过来送钱,于是许*、危*等人就让吴**离开。吴**离开后遂至伦教派出所报警称被非法拘禁,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遂以许*、危*等人涉嫌非法拘禁罪进行刑事拘留,但当时并未将许*抓获,该局因此发布了网上通缉令。

      201711月底,许*通过其亲属委托我所担任其辩护律师,并在律师的陪同下到伦教派出所自首。

 

法定量刑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对犯罪嫌疑人许*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立即释放。

 

二、代理过程

       我所接受委托后,办案律师多次前往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会见许*,为其提供法律指导、帮助,为许*向侦查机关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并递交多份法律意见书,向检察院申请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并提交多份法律意见书,就本案的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提出了专业分析意见。办案律师同时通过电话沟通、当面沟通的方式积极与承办侦查人员沟通此案的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问题。最终,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采纳办案律师的观点,对许*予以立即释放。

 

争议焦点

1、许*是否涉嫌非法拘禁罪?

2、能否对许*予以立即释放?

 

四、律师点评
       刑事案件,是控辩双方的对抗,在定性、定量上存在疑点的案件,如无辩护人从专业的角度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据理力争 ,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益无形中可能受到严重损害。因此,刑事案件,尤其是重大、复杂刑事案件,辩护人是至关重要的。本案中,辩护人严格审查证据材料与案件事实,提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宜认定涉嫌非法拘禁罪、依法应予以释放的辩护意见,最终为犯罪嫌疑人争取到在刑事拘留期限内予以释放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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