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罪】捅死家暴丈夫,律师巧辩获轻判
发布时间: 2019-09-29 | 1684 次浏览 | 分享到:

     20160604刑初1717

【委  人】*

【审理程序】法院一审

【代理结果】判处有期徒刑7

【代理单位】广东熊何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梁慧中 律师朱丽珍 实习律师

 

一、基本案情

       唐**二人是法定夫妻关系。2016311日晚,受老乡邀请,*先到达老乡在张槎的出租房聚餐。*则听从*的吩咐,在超市给*买香烟,同时因为想起家里需要一把水果刀,就顺便购买了一把水果刀。随后,*去到老乡的出租屋并随手把刀放在餐桌旁一凳子上,与众人共同吃饭。吃饭期间,*饮酒后就婚姻情感问题与*发生矛盾,期间**多次辱骂。零时许,二人的矛盾升级,双方发生争吵,*动手打了*头部两巴掌。**的行为感到很生气,于是随手拿起之前购买的、被放置在凳子上的水果刀刺向中*左肋骨处。随后*将刀拔出,并主动拨打120急救电话抢救*,同时与老乡共同通过电话报警。在救护车将*送至医院抢救后,接讯民警亦将*传唤至派出所 *经抢救无效当晚即宣告死亡,小顔家属向*家属支付了1万元的医药费。检察院最后以宋*彦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对宋*彦提起公诉,量刑建议是11-14年。

 

法定量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代理过程

        我所律师在接到委托后,先是向犯罪嫌疑人的家属初步了解案件情况,然后又会见了宋*彦本人,充分了解案件主客观事实及犯罪嫌疑人做的口供,并通过调查取证后初步确定了案件的办案方案:宋*彦的行为虽然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但是被害人唐*波的行为本身存在严重错误导致了本案的发生,且从案发后宋*彦主动拨打急救电话并报警等行为来看,依法应可减轻处罚。

       办案期间,我所律师通过向侦查机关、公诉机关提交了多份的法律意见书来陈述辩护人的观点,并得以采纳。在一审庭审阶段,更是通过从主客观事实,被告人的陈述和辩解、证人证言等细节中找出矛盾的地方,提出应当对被告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观点。最终,法院采纳了我方观点。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被告人*彦犯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三、代理意见

(一)*彦购买水果刀具有偶然性,其在进入老乡的出租屋时至案发期间并未随身藏匿水果刀,本案是因*波辱骂、掌刮*彦直接导致案发,故本案应排除*彦购刀蓄谋伤害(杀害)*波的嫌疑。

(二)*波*彦二人是夫妻关系,*波长期对*彦有家暴行为,且案发时*波*彦实施辱骂、掌掴存在过错。

(三)*彦犯罪后自动归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

(四)*彦在犯罪后主动救助*波,其行为至*波死亡的结果并非其积极主动追求。

(五)*彦亲属向*波亲属赔偿相应经济损失,据此可对*彦酌情从轻处罚。


四、律师点评

       大部分人认为,律师在刑事案件中所起到的重要作用仅是在庭审上提出辩护观点而已。但通过本案我们可以发现,案件的成功办理是从一开始到结束每一步都是重要的。比如在本案中,侦查机关一开始只对证人进行了一次的询问,并且还是在事故发生当晚进行的询问,该询问笔录对被告人宋*彦非常不利,是辩护律师通过提出法律意见说服让侦查机关再对证人进行了多次询问。也正是在这后面的多次询问中,我们发现证人的证人证言出现了了不稳定、矛盾地方,从而获得了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最终让我们能够为当事人争取到轻判的结果!由此可见,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通过律师的法律意见引导侦查机关进行客观、全面侦查,这也是非常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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