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保健品“套路”诈骗中老年人,律师介入争取轻判
发布时间: 2019-09-29 | 1679 次浏览 | 分享到:

【案    号】(2018)粤01刑初185

【委  人】*(家属)

【审理程序】一审

【代理结果】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代理单位】广东滳雄律师事务所

 

一、基本案情

       *就职于广州**食品有限公司龙口店,担任业务经理。该公司包括法人等29个职员利用门店销售五谷杂粮等副食品为幌子,通过各门店的业务员以派发宣传单、送礼品、优惠购物等方式吸引中老年客户并为客户办理会员卡,在旅游期间安排业务员、业务经理、店长等一对一贴身陪同客户并收集客户的家庭信息及身体健康信息,并组织专门的“养生”、“保健”等会议,骗取客户信任,夸大其病情,然后向客户推荐保健食品,轮番对客户进行哄骗、恐吓、诱骗其购买保健产品。经统计,从2015年3月至案发,被告等28人共骗取320名被害人款项共计人民币1518万元。2017年3月26日,彭*被羁押,同年5月3日被逮捕,后关押于广州市第三看守所。

(文中均为化名)

 

 

法定量刑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二、代理过程

       家属在得知被告人被拘留后,第一时间联系我所,我所接受委托之后,委派办案律师赶往看守所会见,后续持续跟进案件,前往检察院进行阅卷,并组织办案人员进行案件情况、辩护策略的研讨,积极与当事人家属沟通联系。最终成功获得轻判的结果,当事人十分满意。

 

三、代理意见

      首先,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有诈骗的罪名没有异议。其次,根据会见犯罪嫌疑人和阅卷情况,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有以下可酌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

1、在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是从犯,其只是**公司龙口店的一名普通员工,不参与犯罪的组织、领导,只是听从公司吩咐办事;

2、在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入职以来销售数额不高,每个月工资大约是3300左右,是一名普通职工的平均工资水平,并未因犯罪而获得暴利;

三、犯罪嫌疑人主管恶性小,有坦白悔罪的表现,从被告人归案后的认罪态度来看,没有丝毫的侥幸逃避法律制裁的心理,今天的庭审,被告人当天表示认罪服法,重新做人,足以充分说明被告人认罪的态度是积极和诚恳的。

 

四、争议焦点

1、是否参与诈骗

2、属于主犯还是从犯。

 

五、律师点评

       本案属于比较常见的罪名,在日常生活中,入职到公司需对其业务有一定的了解,并判断是否有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情节,若公司明显存在违法经营行为,切不能一错再错,继续依上级的指示做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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