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成功争取不予起诉
发布时间: 2019-10-08 | 1803 次浏览 | 分享到:

【案     号】佛顺检公诉刑不诉[2019]172号

【委  人】刘*

【代理结果】不予起诉

【代理单位】广东熊何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袁雄飞 律师、周绮雯 实习律师

 

一、基本案情

       2017年9月11日上午,刘*作为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大都工业区某一闲置厂房的承租人、钢结构雨棚及部分拆除作业的发包方,在明知曾*、段*等人不是该行业从业人员并不具备相应施工资质的情况下,将该拆除作业发包给曾*、段*等人。曾*、段*等人自身未经专门的电工作业培训、未取得电工作业资格的情况下,自行对该厂供电线路进行检查,并将“已断电”结论告知施工人员。随后曾*、段*在自身未经专门的电工专业培训、未取得电工作业资格的情况下,未使用专业工具以及采取其他安全防范措施进行电线拆除。14时30分许,段*在爬竹梯剪断厂房顶棚电线的过程中,触电坠落并压在下方的曾*身上。经司法鉴定,段*系因电击而当场死亡,曾*为头部裂伤、轻微脑震荡。发生事故后,刘*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文中所用均为化名)

法定量刑《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重大责任事故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出具不起诉决定书:

不予起诉,立即释放。

 

二、代理过程

       我所接受委托后,办案律师前往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会见刘*,为其提供法律指导、帮助,随后为刘*向侦查机关成功申请到取保候审并前往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阅卷,详细分析、研究案情,递交多份法律意见书,就本案的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提出专业分析意见。同时,办案律师到事故发生现场走访勘察,了解案发的现场环境,进一步深入分析。该案经二次退回补充侦查后再次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时,办案律师向检察院提交不予起诉申请书。最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采纳办案律师的观点,对刘*作出不予起诉决定。

 

三、辩护意见

一、犯罪嫌疑人刘*不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1、嫌疑人刘*不是目前涉嫌罪名的责任主体

2、*是通过电话联系需要收购废品的曾*,段*、余*、刘*臣等三人是由曾*自己联系和雇佣的,并不是通过刘*联系的;由此可知,段*等三人是曾*雇佣到该厂房作业,曾*才是该事故的直接责任人。

二、指控刘*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现有证据明显不足。

1、重大责任事故罪是过失犯罪,并且必须是业务过失而不是一般的过失,但本案中即使刘学超存在过失也是一般过失,仅应按照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2、《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所明确的建设工程和拆除工程和本案涉及的废弃物的拆除明显是两个概念,因此直接套用该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也是明显不合适的。

3、事发时是否有电《顺德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事故分析报告是冲突的,体现在“区**”的口供和现场的控制柜电闸状态的描述。

 

四、争议焦点

1、犯罪嫌疑人刘*是否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

2、能否对犯罪嫌疑人刘*作出不予起诉决定?

 

五、律师点评

       刑事案件中,及时会见当事人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律师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并向侦查机关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书,为当事人成功申请取保候审。本案中,律师仔细分析阅卷笔录、证据,有利于尽快找到案件的关键点。另外,律师外出案发现场勘查,能更加了解案件情况,为当事人作出辩护。最终为当事人争取到了不予起诉、立即释放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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