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号】(2019)粤0222刑初94号
【委 托 人】李*(家属)
【审理程序】一审
【代理结果】轻判
【代理单位】广东熊何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李宇飞 律师、周绮雯 实习律师
一、基本案情
2018年3月27日,被告人李*、陈*和彭*在南雄市湖口镇**小学附近,设局合谋欺骗被害人温*,并将被害人从银行取出的25000元调包,后借故离开。
2018年8月4日,被告人李*、陈*和彭*在南雄市黄坑镇**超市附近,利用陈*负责丢钱包、李*负责捡钱包的手法,骗取到被害人陈某的存折和密码,随后被害人的存折被他们取走25000元。
2018年4月26日开始,被告人李*、陈*和彭*利用丢钱包、捡钱包的手法,声称要与被害人分钱,后以封建迷信的法术诓骗被害人,从而骗取钱财,多名被害人受骗。
2018年9月5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22日被告人陈*、李*和彭*犯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被提起公诉。
(文中所用均为化名)
法定量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广东省始兴县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判处被告人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二、代理过程
我所接受李*委托后,办案律师多次去始兴县看守所进行会见,为其提供法律指导,并多次提交相关法律文书,与公安、检察院沟通,到始兴县人民检察院阅卷、做阅卷摘要,组织刑事小组讨论分析研究案情,保持与家属的密切沟通与联系,安抚家属情绪。了解到李*起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为此办案律师制定从轻的辩护意见。随后积极参与庭审,在庭审上据理力争。最终,法院采纳办案律师部分的辩护意见,成功争取轻判,家属对此结果十分满意。
三、辩护意见
1)被害人温某、陈*、曾某、柯某报案所称的嫌疑人的身高、口音与被告人均不相符,且温某案与陈*案与被告人惯常实施的犯罪方法不同,曾某案也与被告人惯常说辞不同,柯某案中被害人对嫌疑人的指认出现先后矛盾及案外人的情况,不排除该地区有其他团伙作案的可能;
2)公诉机关指控郭某被骗现金24000元证据不足;
3)被告人李*当庭认罪,赔偿郭某部分损失,认罪态度较好。
四、争议焦点
1、温某、陈*、曾某、柯某四案李*并未参与,其证据不足,存在矛盾,检察院以辨认笔录作为定罪证据?
2、关于罪名认定。
五、律师点评
很多当事人或当事人家属由于缺乏相关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知识,在涉及刑事犯罪后往往处于焦虑、无助的状态,往往亦因此而忽略的案情细节,容易造成对当事人不利的局面。律师建议,一旦涉嫌刑事犯罪,当事人的家属应第一时间让专业律师介入处理。律师的及时会见和递交法律意见书起到关键作用。律师与家属密切沟通,如实把情况告知律师,同时律师及时把案件进度反馈给家属。另外,律师仔细分析阅卷笔录、证据,有利于律师尽快找到案件的关键点,为当事人争取理想结果。
粤公网安备 44060402001529号
【案 号】(2019)粤0222刑初94号
【委 托 人】李*(家属)
【审理程序】一审
【代理结果】轻判
【代理单位】广东熊何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李宇飞 律师、周绮雯 实习律师
一、基本案情
2018年3月27日,被告人李*、陈*和彭*在南雄市湖口镇**小学附近,设局合谋欺骗被害人温*,并将被害人从银行取出的25000元调包,后借故离开。
2018年8月4日,被告人李*、陈*和彭*在南雄市黄坑镇**超市附近,利用陈*负责丢钱包、李*负责捡钱包的手法,骗取到被害人陈某的存折和密码,随后被害人的存折被他们取走25000元。
2018年4月26日开始,被告人李*、陈*和彭*利用丢钱包、捡钱包的手法,声称要与被害人分钱,后以封建迷信的法术诓骗被害人,从而骗取钱财,多名被害人受骗。
2018年9月5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22日被告人陈*、李*和彭*犯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被提起公诉。
(文中所用均为化名)
法定量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广东省始兴县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判处被告人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二、代理过程
我所接受李*委托后,办案律师多次去始兴县看守所进行会见,为其提供法律指导,并多次提交相关法律文书,与公安、检察院沟通,到始兴县人民检察院阅卷、做阅卷摘要,组织刑事小组讨论分析研究案情,保持与家属的密切沟通与联系,安抚家属情绪。了解到李*起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为此办案律师制定从轻的辩护意见。随后积极参与庭审,在庭审上据理力争。最终,法院采纳办案律师部分的辩护意见,成功争取轻判,家属对此结果十分满意。
三、辩护意见
1)被害人温某、陈*、曾某、柯某报案所称的嫌疑人的身高、口音与被告人均不相符,且温某案与陈*案与被告人惯常实施的犯罪方法不同,曾某案也与被告人惯常说辞不同,柯某案中被害人对嫌疑人的指认出现先后矛盾及案外人的情况,不排除该地区有其他团伙作案的可能;
2)公诉机关指控郭某被骗现金24000元证据不足;
3)被告人李*当庭认罪,赔偿郭某部分损失,认罪态度较好。
四、争议焦点
1、温某、陈*、曾某、柯某四案李*并未参与,其证据不足,存在矛盾,检察院以辨认笔录作为定罪证据?
2、关于罪名认定。
五、律师点评
很多当事人或当事人家属由于缺乏相关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知识,在涉及刑事犯罪后往往处于焦虑、无助的状态,往往亦因此而忽略的案情细节,容易造成对当事人不利的局面。律师建议,一旦涉嫌刑事犯罪,当事人的家属应第一时间让专业律师介入处理。律师的及时会见和递交法律意见书起到关键作用。律师与家属密切沟通,如实把情况告知律师,同时律师及时把案件进度反馈给家属。另外,律师仔细分析阅卷笔录、证据,有利于律师尽快找到案件的关键点,为当事人争取理想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