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律师介入成功不予起诉
发布时间: 2021-05-11 | 1450 次浏览 | 分享到:

【案    号】佛南检刑不诉【2020251

【委 人】*(家属)

【审理程序】审查起诉阶段

【代理结果】不予起诉

【代理单位】广东熊何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李宇飞 律师

 

一、基本案情

犯罪嫌疑人李*在受害人附近装修施工,发现隔壁栋建筑一楼一妇女单独居住,后趁受害人外出之际,用木棍将受害人挂在屋外的内衣裤盗窃后拿到自己施工的房间。李*以这样的方式每天盗窃一套内衣裤,共盜窃5次5套内衣裤,后李*带民警在盗窃现场附近垃圾堆起获一件其盗窃后扔掉的黑色内衣,其他被盗内衣无法起获。李*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文中所用均为化名)

 

法定量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作出如下判决:

2020年10月15日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对李*作出不予起诉决定。

 

二、代理过程

在接受委托后,我所律师第一时间会见李*,根据李*的陈述,了解案件事实。在其后的办案过程中,办案律师指导家属积极联系受害人,多次与李*家属沟通赔偿谅解事宜。取得谅解后及时向检察院提交谅解书及羁押必要性申请,检察院向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发出建议书,认为李*犯罪情节轻微,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危害性不大,并是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并且受害人接受李*道歉并对其予以谅解,不再追究责任。在2020年8月20日李*因不致发生社会危害性而被取保。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办案律师经过阅卷、研讨、并综合全案的证据情况分析法律意见,为此制定辩护意见,及时向检察院提交不予起诉法律意见书、与检察院沟通法律意见。2020年10月15日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对李*作出不予起诉决定,家属对此结果十分满意。

 

三、争议焦点

是否能取得受害人的谅解?

 

四、律师点评

     刑事案件中,建议及时聘请律师介入,有助于取得最好的辩护效果。当事人在与律师沟通过程中一定要全部、如实的向代理律师陈述全部案情,以免案件辩护方案出现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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